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枫桥经验
2019-01-16 16:33: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枫桥经验

  2018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全国法院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最大程度汇聚各方合力,不断深化工作机制创新,尽力将矛盾纠纷消弭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点评:

  上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枫桥的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坚持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有效实现了“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和谐局面。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其内涵在新时代更加丰富:由过去单纯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治安稳定的基层工作方法,拓展成为防范与化解各领域安全风险,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政法综治战线中的一大法宝。

  发动和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灵魂与精髓所在,遵循的是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和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对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一方面,要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司法为民,发扬司法民主,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组织与初期阶段;再一方面,要与时俱进,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科技+”“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模式,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为“枫桥经验”不断注入新元素,使其历久弥新。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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