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审判监督流程“可视化”管理 不断提高审判监督质量效果
2019-01-17 14:53:1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向乔
  长期以来,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纠错难、定性难、归责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中强调,要健全信息化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审判监督流程“可视化管理”机制,就是要通过全面跟踪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审理情况,自动评价各个审判流程的办案质量效果,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监管有力的审判监督流程管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加强审判监督流程“可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当前,我们建立了许多制度对再审程序予以规范,努力从源头提升案件质量,但仍存在有的再审案件出现“程序空转”或者裁判结果来回“翻烧饼”现象,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满足感。加强审判监督程序“可视化”管理,有利于及时评估审判质效,准确评价审判责任,切实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

  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监督程序“可视化”管理,有助于上级法院全面准确把握下级法院的裁判质量和效果,及时有效发挥监督指导职能。

  三是有利于发挥对再审审查环节的监督制约功能。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再审案件以“提审为原则、指令再审为例外”。但随之而来的高级法院再审案件数量激增难题,促使有的地区通过变通方式将相当一部分案件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再审。加强审判监督程序“可视化”管理,有利于对再审审查程序形成有力监督,切实减少再审审查的随意性。

  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内部管理精细化水平。再审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往往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通过对再审案件相关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有利于上级法院全面发现审判工作中的“常见病”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关于加强审判监督程序“可视化”管理的思考

  完善管理,实现审判监督流程管理的静默化运行。一是建立再审案件的识别与关联机制。这是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深度分析的前提条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由于该类案件适用一审程序且新立案号,故应特别强调将这类案件在审判流程系统中识别为再审案件,并与原审程序建立关联。对于通过抗诉或申诉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亦应建立与此前再审审查程序的关联,以对再审审查程序形成有效监督。二是加强再审裁判文书说理分析。再审裁定应加强说理分析,详细表述原审的错误或不当之处,强化再审审理的针对性;再审判决时,不仅应依法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作出裁判,还应对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予以回应。三是完善审判流程填报信息。再审审查案件结案时,应当在审判流程系统中填报进入再审程序或驳回再审请求的理由;再审审理案件结案时,应当填写再审裁判理由;维持原判的,还应注明对于再审审查理由的认识与意见。

  加强分析,实现审判监督流程管理的自动化运行。一是抓好对原审案件的质量分析。此处可重点关注四项数据:申请再审案件的数量,申请再审的比例,进入再审率,再审发回改判率。前两项数据主要反映服判息诉情况,后两项数据反映裁判质量。通过按月提取相关数据,自动生成报表进行通报,促进原审法院和法官强化认识、提高审判质量。二是做好对再审审理案件的质量分析。此处可重点关注三项数据:再审案件的申诉及申请抗诉率,再审程序的改判、发回重审率,再审发回重审后维持原判的比例。由于该类数据样本数量较少且审理周期较长,该项分析可按年提取,相关数据适当向前回溯。三是做好对再审审查质量的反向分析。此处可重点关注三项数据: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维持原判率,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后通过抗诉、申诉程序进入再审并作出改判的案件数量。通过按季度提取数据,自动生成分析报表进行通报,减小再审审查的随意性和任意性。其中,由于第三项数据所涉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相关数据可适当向前回溯。四是做好再审裁判文书的质量分析。自动提取裁判理由明显短于合理水平的再审裁判文书,通报批评瑕疵文书,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强化应用,提高审判监督流程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一是注重数据的综合解读。前文述及的各项指标之间互相关联、各有侧重,在分析运用时应当予以准确把握。要排除关联案件的影响,避免该类案件数量过大造成数据失真;要适当延长分析数据的时间范围,避免其他环节审理周期不同造成的不利影响;要加强各项指标之间的对比分析,避免过于重视某项数据造成以偏概全。二是做好重点案件的梳理评查。自动提取并重点关注裁判结果来回“翻烧饼”的案件,适时进行专项评查;自动提取并重点关注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审查是否存在违法多次发回重审等现象;自动提取并重点关注诉讼周期过长的案件,促进纠纷尽快得到实质化解。三是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密切监督。审判监督流程管理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相关指标的合理阈值,作为相关考核的重要参考。对于显著超出合理区间的原审法院和业务部门或法官,及时启动专项核查程序。对于能力不足的,责令退出法官队伍;对于发现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审查。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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