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户数姓名、房屋位置属于个人隐私吗
2019-01-17 14:52: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佳妮
  【案情】

  温某原居住在P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田管理处。2016年11月29日,温某向P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关于三田安置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批复中涉及三田管理处被拆迁户数姓名及房屋位置。P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向温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决定不予公开。温某对该答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针对本案“被拆迁户数姓名、房屋位置” 是否应予公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拆迁户数姓名及房屋位置涉及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当不予公开。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拆迁户数姓名及房屋位置属于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布的信息内容,应当予以公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根据该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即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等政府信息属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该信息虽涉及个人信息,但不属于个人隐私。结合本案,温某向P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 “三田管理处被拆迁户数姓名及房屋位置”,依法属于P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P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温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于法无据,依法应予撤销。本案判决撤销P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判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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