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借可折抵现金的积分是还钱还是还积分
2019-01-18 09:45: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波
  【案情】

  2017年12月,赖某在赣州某汽车4S店购车,获得该店赠送的价值6000元积分(以后购车可折抵6000元)。2018年2月,张某因购车资金困难向赖某的叔叔赖某某询问积分事宜,赖某某遂将赖某介绍给张某。张某以近期经济紧张为由,向赖某书写了借条,载明“今借到赖某积分,陆仟圆整(6000.00),一个月内付清,特此证明。借款人:张某 2018.2.10”,同日,张某在买车时使用赖某的积分折抵购车款6000元。购车后,根据商家的积分规则,张某也获得该店赠送的价值6000元积分(以后购车可折抵6000元)。张某遂提出将该积分还给赖某,赖某不同意,认为张某应该支付6000元而非积分。后,赖某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可以还积分。被告书写的借条上载明“借到原告积分一个”,之后被告又获得一个同样性质的积分,可以用于归还所欠的积分权益,因此被告可以归还积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当支付6000元钱。被告在书写借条时,有明确的购买积分的意思表示,双方并非一般的借贷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货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借条本身的内容来看。虽然借条载明了“今借到赖某积分一个”,但后面还有价值“6000元,一个月内付清等”内容。仅从内容上就能看出这和一般的借贷存在明显的区别,该“借条”实际上约定了买卖标的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支付时间,具备了一份买卖合同的各种要素。双方形成的应当是买卖合同的关系。

  其次,从双方的交易过程来看。作为原告来说,如果是亲戚朋友之间,将手中的积分“借给他人”,然后又还回来一个同样的“积分”可以理解。但该行为发生在并不相识的原、被告之间,而且还特意要求被告书写一张“借条”,足以说明原告“无偿”提供帮助的可能性较低。故双方在书写“借条”时,将该积分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从合同法律关系来看。虽然被告前后取得的“积分”性质一样,价值一样,权益也一样。但被告在2018年2月10日书写“借条”时,实际上已经从原告手中赊购并使用了该积分。此时,被告欠原告的不再是“一个积分”,而是6000元钱。因此,无论被告之后是否取得积分,该积分和原积分是否一样,都不能改变其欠款的法律事实,也无法改变双方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被告也无法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改变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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