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信花样百出 浙江余姚法院“亮剑”打假
2019-01-22 10:39: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宁 卢文静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已逐渐成为基层法院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中占比较大的案件。据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统计,近三年来,该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分别为2584件、3609件和4026件,占该院全部民商事案件的20.54%、28.62%和26.93%。

  民间借贷案件高位运行的同时,资本逐利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法行为也逐步暴露。面对花样百出的不诚信诉讼,余姚法院借助各种司法手段予以严厉打击。下面的四个案例,便是余姚法院在净化民间借贷诉讼环境之路上努力奋斗的缩影。

  虚构借款事实转移资产,判刑!

  “史某、王某夫妇不想在法院执行时把他们的养老金给划走,让我给他们帮个忙。”在雷某、史某和王某涉嫌虚假诉讼案的庭审中,被告人雷某小声地说。另两名被告人也心虚地低下了头。

  2013年,史某夫妇均被余姚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法院冻结了他们的养老金账户。为了减少损失,老两口找来了好友雷某,并将伪造的总金额达335万元的6张借条交给了他。

  雷某应两人的要求,向余姚法院起诉史某夫妇,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法官在对借款事实进行核实过程中,发现雷某的银行账户并没有涉诉借款账目的往来,而且雷某也不具备出借如此大额资金的能力。法官据此怀疑双方存在虚假诉讼。

  迫于压力,雷某等三人主动来到当地派出所,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2017年3月,雷某等三人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检察机关就该案向余姚法院提起公诉。8月,余姚法院对雷某等三人涉嫌虚假诉讼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雷某等三人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8000元至10000元。

  这是一起对虚假诉讼重拳出击的典型案件。实践中,借款人以赌债冒充借款,伪造涂改借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转移资产、规避债务均属于虚假诉讼范畴,一旦查明事实,法院将对违法行为采取罚款、拘留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措施。

  隐瞒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司法拘留!

  2018年8月,秦某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叶某归还借款13万元,并向法院出具了借条。在案件审理期间,因被告叶某下落不明,余姚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

  第一次庭审中,法官向原告秦某询问了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秦某告诉法官,借款均是当年发生的,不存在利息,且都是现金出借给被告的。

  由于秦某没有实际交付凭证,法官对其所述借款事实存在疑问,就到被告所在村委会进行深入调查。在村委会的帮助下,2018年11月初,被告叶某现身法院,并向法官陈述了借款情况。

  被告称,借款是2017年开始陆续发生的,月息1角,所有借款在交付本金时均扣除了本金10%的利息;此后,又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原告支付了9万元的利息。被告还提供了相应的转账凭证。

  在被告叶某提供的证据前,秦某终于承认涉案借款确实存在月息1角的利息。

  因原告秦某虚构案件事实,在法庭询问过程中作虚假供述,侵害叶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对秦某处以司法拘留10日。

  实践中,出借人往往利用自己是提供资金方的优势地位,千方百计规避司法对“高利贷”的审查。该案中,法官利用丰富的办案经验,识破了原告的伎俩。这个案例,也为那些在法庭上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虚假陈述,企图获取更多不正当利益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

  伪造主要证据,不予撤诉,司法拘留!

  2017年3月,原告顾某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归还其2010年出借的15万元借款,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借条,但被告周某对借款事实坚决予以否认。为此,顾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流水账,账面证实2010年7月顾某曾在银行取款15万元。

  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顾某曾因17万元借款起诉周某,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该份调解协议并不包含上述15万元借款。为何原告2014年的诉讼未就2010年的这笔借款一并起诉?这引起了法官的合理怀疑。

  面对法官不断地询问,顾某一下子慌了神,说这是当时调解后周某另行向顾某承诺的利息款,然而这却与起诉的事实完全不符。最终,原告顾某向法院承认该笔借款实际未发生,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法院裁定驳回了申请。

  在第二次庭审中,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时,法院以顾某恶意诉讼,扰乱法庭秩序为由,依法对顾某处以司法拘留10日。

  实践中,有些借贷双方因为资金往来频繁,往往会出现多张借条的情况。由于一些借款人缺乏警惕性和法律常识,对旧存借条不做处理,导致有些别有用心的出借人隐瞒还款事实,利用“老借条”多次起诉要求还款。

  在对恶意诉讼者进行惩罚的同时,余姚法院也希望通过此案提醒借款人,对于收取款项、还款等行为应当留存好相应凭证,对于已经还款的借条也应当立即销毁。

  隐瞒借款人联系方式,训诫!

  2017年5月,施某因被告周某未归还借款30万元,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并以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周某的配偶俞某一同列为被告。

  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多次依法向两被告的户籍地送达诉讼材料均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对两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俞某突然出现,并向法院提出申诉,认为这是周某个人债务,其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经法院查明,在原审中原告施某错误地提供了被告俞某的电话号码,且隐瞒了其工作单位,尽管工作单位并非原告必须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但其在已经知晓的情况下故意不提供,致使俞某丧失了应有的抗辩权。

  此后,法院依法启动该案再审程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原告出借金额为50万元(事后周某已归还20万元),超出家庭合理开支的范畴,原告既未让俞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又在明知周某与俞某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情况下,未向俞某求证或告知,对案涉借款未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并且,俞某已尽其所能证明其有稳定可观的收入且无举债必要。据此,法院认定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被告俞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针对原告施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对其予以训诫。

  在余姚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缺席审理的案件占到60%以上。出现这一现象,一部分是因为借款人“跑路”,另一部分是因为职业放贷人为了获得不当利益,故意向法庭提供错误的被告信息,导致被告无法知悉自己被起诉,从而无法出庭进行抗辩。该案的处理结果,将提醒那些喜欢耍小伎俩的当事人:正义终究不会迟到,而不诚信者,必将在法治不断进步的道路上受挫。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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