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讨债致人死亡
河北井陉16人犯非法拘禁罪获刑
2019-01-23 09:05: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忠勇 甄晓霞
  合法债权采取非法讨要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日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吴某河、刘某明、王某涛等16名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索要债务致人死亡,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河系天津某公司河北分公司董事长,控股河北两个物业服务公司。被告人王某涛系河北某物业服务公司经理,李某成系被害人陈某的债权人,其余被告人为河北两个物业服务公司员工及其他人员。2013年,吴某河结识被害人陈某,陈某承诺为吴某的子女办理上军校、就业、落北京户口事宜。为此,吴某河于2014年至2016年6月18日期间先后付给陈某2252万元,但陈某允诺之事并未办理。

  吴某河为了追回陈某骗取的款项,伙同张某雷、师某伦于2016年6月28日在南京市将陈某找到,并于次日带回石家庄市入住一家酒店。之后,王某涛受吴某河指使,组织张某雷、关某旺、刘某明等人,先后在石家庄市某酒店、井陉矿区贾庄、井陉县仇家窑村、平山县猪圈沟等地,对陈某实施非法拘禁。拘禁期间,上述人员对陈某分别使用捆绑、滴蜡、侮辱、恐吓等手段,多次使用工具对其实施殴打,还用橡皮锤打、钳子拔牙、水果刀剁陈某左手小拇指等暴力行为,逼迫陈某偿还债务。

  2016年8月19日,在平山县东枣园村,王某涛、关某旺、刘某明将陈某手脚捆绑后,推入一户村民的窑洞内并用门板将洞口堵住。当夜,3人外出饮酒归来后,发现陈某已死亡。后3人将陈某尸体掩埋在平山县桑林口附近。两日后,王某涛、刘某明又将陈某尸体进行重新掩埋。

  经鉴定,陈某死亡原因为多次遭受外伤,限制活动,长期营养摄入不足,致创性低血容量性休克和挤压综合症,最后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河等16人因索债非法拘禁他人,并在非法拘禁中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吴某河、王某涛、关某旺、张某雷、刘某明、崔某明、张某鑫应当对被害人因非法拘禁致死承担责任。

  近日,该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与每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涛、关某旺有期徒刑各十年;判处被告人张某雷有期徒刑八年,判处被告人崔某明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河有期徒刑五年;对张某鑫等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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