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意见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2019-01-27 19:12:30
 

    中国法院网讯 (孙航) 为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有效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促进诉调对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调解组织,健全完善商会调解制度和机制,发挥司法在商会化解纠纷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满足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规范调解组织运行,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支持商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企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支持企业、商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鼓励行业商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专业化的行业调解组织。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化解专业纠纷的重要作用,商会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省级工商联和全国工商联备案。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强化司法保障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与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工作,探索设立驻人民法院调解室。要完善司法确认工作,为商会调解提供效力保障。要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完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探索创新发展,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数据库、纠纷化解信息库,整合调解资源,完善商会调解员培训机制,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要大力支持商会调解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完善联络沟通机制,促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相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答记者问

附:《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