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一男子毒驾肇事被判三年
2019-02-12 10:38: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明强 伍春艳 罗铁真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金城江“4·15”毒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蒙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蒙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军、杨某共同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6531.26元。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代院长黄家国担任审判长,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晓晨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蒙某系吸毒人员,于2011年取得C1类驾驶证。2018年4月15日19时许,蒙某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亚甲二氧茎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后驾驶杨某军所有杨某管理的小轿车沿河池市南新西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9时36分,当所驾车辆行至南新西路南园宾馆门前路段时,蒙某由于吸毒后精神亢奋,车速较快,致使所驾车辆失控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3辆电动车、4名行人及停在南侧路边的出租车,致使被撞出租车冲上人行道,造成一人重伤、五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及五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警后认定,蒙某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在精神恍惚、亢奋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6%,不能有效控制车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某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使一人重伤、五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多车不同程度损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蒙某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蒙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军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杨某管理,对车辆管理不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明知蒙某吸毒仍将车辆交给其驾驶,应当与蒙某承担共同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被告人蒙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场向受害人诚恳道歉,车主杨某军也表示将尽自己所能分期赔付受害人损失。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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