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进一步规范司法网拍
要求不动产一般均应腾空后再拍卖
2019-02-16 10:19:2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娄银生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腾空后再拍卖。另外,拍卖成交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拍卖。

  根据规定,除保留租赁关系拍卖或有其他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将拍卖的不动产腾空后交付买受人,严禁在拍卖公告中表述“法院不负责腾空”。司法拍卖可以在拍卖前腾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成交后腾空:占有人书面承诺参与竞买,如未竞买成功,主动腾空标的物并搬离;书面承诺成交后腾空标的物,配合法院执行;提供担保金作为拒不腾空妨害执行罚款预交款;申请执行人欠缺腾空所需费用垫付能力或不愿垫付腾空所需费用;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在成交后腾空的。根据规定,占有人(当事人或案外人)拒不腾空的,法院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助停水、停电、停气情况等,并依法对占有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江苏高院规定拍卖成交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拍卖。撤销司法拍卖,原则上需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拍卖的异议申请,由执行裁判机构经异议审查后裁定是否撤销。执行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司法拍卖,确需依职权撤销司法拍卖的,应当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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