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一涉黑案首要分子孟吟被判十六年四个月
2019-02-22 16:34:57
     中国法院网讯 (刘舒婷)  开办贷款公司有组织非法放贷获取高额利息,暴力讨债威胁、殴打欠款人……2月15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涉黑犯罪集团作出终审裁定,首要分子孟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七万五千元,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张书军、门献康等参与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刑期及相关附加刑的刑罚。

  2017年8月份以来,孟吟、张书军、门献康各自出资7.5万元,成立所谓“贷款公司”,租赁活动聚集场所,并购置交通工具,采取制造虚假现金交付流水记录、强迫借款人签立虚假双倍借据、签立房屋租赁、房屋抵押合同等方式,向数十人借放“高利贷”;在借款人未按要求还款、付息后,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讨债,同时以强迫收取“手续费”、“违约金”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扩充组织,又先后以支付报酬、缓免债务方式笼络王磊、楚善中为其所用,专门负责看管欠债人员或参与暴力讨债;同时还通过利益诱惑手段,拉拢杨高杨物色、介绍借款人向其组织借款。

  孟吟等人以租赁的房屋为活动、聚集据点,逐渐形成了以孟吟为组织、领导者,张书军、门献康为积极参加者,王磊、楚善中、杨高扬为一般参加人员的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内部分工、行为规矩明确,并建立资金收支账目。孟吟通过给组织成员分红、支付报酬、缓免债务、时常安排组织成员吃喝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增强组织凝聚力。该组织为追求非法经济利益,多次肆意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上门讨债、电话讨债、跟踪拦截、滋扰、殴打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暴力索债,并以其组织影响力非法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在部分被害人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孟吟、张书军、门献康等人无视公安民警的多次警告,继续对被害人进行实施侵害,挑衅公安机关的权威;多名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不敢控告。孟吟、张书军、门献康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寿县县城及周边造成重大影响,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秩序。

  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孟吟、张书军、门献康共同出资开办“贷款公司”,采取借放高利贷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在此过程中结成以孟吟为组织、领导、指挥者,张书军、门献康为骨干成员的稳定组织;之后孟吟、张书军、门献康三人采取支付相应报酬形式笼络王磊为该组织所用,采取缓免债务方式笼络楚善中为该组织所用,采取利益诱惑手段拉拢杨高扬为该组织提供中介帮助;该组织层级分明,组织内有一定的行为规矩,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该组织通过开办贷款公司借放高利贷方式聚敛财产,将其中的部分财产用于购置车辆、刀具、电击棍等犯罪工具、租房、分红、日常消费、支付组织成员报酬、支付介绍费等,以此维系该组织生存、发展。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该组织采取“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使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殴打、辱骂、威胁等暴力手段讨要债务;并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的心理强制或威慑,采取替他人讨债行为插手民间纠纷;还采取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

  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已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部分群众不敢举报、控告,部分被害人、证人甚至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取证时要求对其身份予以保密,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少数被害人因惧怕家庭成员受到牵连侵害而离婚;部分被害人因惧怕受到侵害而到外地躲避,不敢回家;在部分被害人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孟吟、张书军、门献康等人无视公安机关多次警告,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对被害人实施侵害,挑衅公安机关的权威;甚至还公然进入县级政府办公场所将被害人带走非法拘禁,藐视政府机关威严;该组织还通过自媒体将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的视频进行宣扬,以此形成威慑。孟吟、张书军、门献康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区域已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结合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寿县法院依法对孟吟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依法应对被告人张书军、门献康、王磊、楚善中、杨高扬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根据孟吟等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寿县法院以孟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四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张书军、门献康等人也被处以不等刑罚。

  宣判后,孟吟、张书军、门献康向提出上诉。淮南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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