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
十三名恶势力分子被广西大化县法院判刑
2019-02-23 08:46: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明强 张淑媛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依法对韦某辛、覃某肃等13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判处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管制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8日,百闷屯村民韦某忠家房顶被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贺州至巴马高速公路(都安至巴马段)三分部高速路便道施工中爆破产生的一块石头砸穿。被告人韦某辛伙同覃某肃在三分部已明确表示赔偿韦某忠的损失且会对其在2号便道进行爆破作业引发的其他问题作出处理的情况下,打着为百闷屯群众维权的旗号,在2018年2月28日至3月15日期间,多次纠集韦某、覃某伟等多人,执意采取设置路障、悬挂横幅、哄闹、纠缠、谩骂运砂货车司机、非法插手他人矛盾纠纷调处等方式,到三分部的2号便道路口或其他地点堵路,阻挠三分部施工,过程长达15天之久,致使三分部石料供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2018年3月15日,韦某忠私下与三分部达成赔偿协议。2018年3月16日上午,大化县古河派出所、三分部将原由韦某辛等人设置的路障和悬挂的横幅拆除,该道路得以顺利通车。当日傍晚,覃某肃又在三分部车队司机驾驶货车经过时,与其争吵,并拿一把砍刀打砸货车头,韦某见状,手持一个酒瓶上前恐吓司机,导致货车的前挡风玻璃、驾驶室边门等处被砸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辛伙同覃某肃执意以为屯里群众维权为由,聚众采取设置路障,拦截三分部车辆,悬挂横幅制造声势,扩大影响,引人关注,给三分部和政府部门施加压力,插手他人之间矛盾纠纷调处让三分部与受害人的矛盾纠纷悬而未决等手段,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各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恶势力性质。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过程中,被告人韦某辛是堵路行为的煽动者、组织者,又是涉案横幅的制作者、悬挂人,还是插手他人矛盾纠纷调处的组织人、实施人,是首要分子,其余被告人是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处以刑罚。被告人韦某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之余,在其设置路障、悬挂横幅已被拆除之后,协助覃某肃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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