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用油漆喷涂大字报、任意毁损他人财物
江苏南通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获刑
2019-02-23 08:51: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曹燕飞 古林
  为发泄,三被告人多次在领导家、轿车和单位用红色油漆喷写大字报。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杨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邱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55岁的杨某是南通市区一家事业单位的员工,收入稳定,家庭幸福和睦。让杨某一直感到美中不足的是,自己的职级始终原地踏步,她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领导王某刁难她,遂产生了报复的念头。杨某把这个想法告诉了闺蜜吴某、邱某,三人决定用喷油漆写大字的方式报复王某。随后,邱某联系了她认识的油漆工人楚某。杨某将王某的家庭住址、车牌号码等信息告知了楚某。

  2017年8月21日,楚某在被害人王某家的楼梯间,用红色油漆喷写“王某,做人要厚道”“行贿受贿”等字样,并用胶水封住王某家的门锁眼。经价格认定,被毁坏墙面损失价格为200元。见王某没什么反应,一个星期后,三被告人又请楚某在被害人王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小轿车上,用油漆喷上了“王某,不要太嚣张”“行贿受贿”等文字。经价格认定,涉案轿车损失价格为3800元。三天后,楚某又在三被告人的安排下,在被害人王某单位的墙壁上,用红色油漆再次喷写了“王某,做人要厚道”“行贿受贿”等文字。杨某则通过吴某、邱某给付楚某1.4万元作为酬谢。

  到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杨某赔偿了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王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吴某、邱某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吴某、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后果及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杨某、邱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崇川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顾狄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同时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者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因工作上的矛盾,为了发泄不满情绪,与被告人吴某、邱某商议用喷油漆写大字的方式报复被害人并具体付诸实施,被毁损财物合计4000元。三被告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现实生活中,人和人之间的相处,总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顾狄提醒,沟通永远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要时刻总结自己,用坦诚、认真、乐观、冷静的态度,加强交流沟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猜疑和矛盾。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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