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无牌证拖拉机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三年
2019-02-28 09:01:37
     中国法院网讯 (李忠勇 甄晓霞)  男子开无牌无证拖拉机发生事故,过失致人死亡,2月27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案,被告人康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受害人的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1.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7日17时许,井陉县某村受害人陈某等人去临村王某的沙场买沙子和水泥,沙场老板王某打电话联系了开拖拉机的被告人康某(无驾驶证、无行车证、无牌照)运输沙子,商量由陈某支付货款和运费,后陈某带领康某往自己家中送货。途中,康某还和陈某拉了铁管子等物品。17时40分左右,在陈某的带领下,康某开拖拉机到陈某家门口的巷道口,因巷道为上坡道路,邻居一妇女还提醒昨日有人拉白灰时就差点出事,最好卸点沙子再上坡。康某在卸了一部分沙子后开车上坡,因车斗重,致使车头翘起,车头水箱内的沸水溅出,将康某的身体烫伤,没能控制住车辆,从驾驶位掉下,拖拉机失去控制后,将位于拖拉机右后角推车的陈某挤在墙上致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拖拉机,载重物经过陡坡时观察不够,对其拖拉机性能掌握不好,对载重拖拉机上陡坡时可能发生车头翘起,车身后溜的严重后果预料防卫不足,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严惩。但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理。此事故,被告人康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陈某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但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为次要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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