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公布六起法院执行典型案例(一)
2019-03-01 09:15:06 | 来源:齐鲁晚报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心存侥幸,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甚至想方设法规避执行,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对于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为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选取六起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履行义务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法官提示

  “拘留和罚款并不会抵消原有债务,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执行的,将会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信用成本甚至人身自由的代价。被执行人应该主动配合法院完成执行工作,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案例一某银行与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某银行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之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分批还款。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执行法院随即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工作,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推托到庭。

  后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摸排后,成功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拘传到庭当天,执行法院告知被执行人若其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了法律义务,并写下具结悔过书,深刻反省了自身存在的错误。执行法院最终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仍对其作出了罚款1500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和解协议,又不配合执行法院工作,拒不到庭。对于逃避执行的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才能保证案件执行的进展。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后,虽然被执行人在第一时间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对于其前期逃避执行的不当行为,必须承担相应后果,故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决定,以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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