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前妻不让探望孩子 如何申请执行
2019-03-01 15:05:26 | 来源:法制时报
  文某钟先生问:2017年5月,我和赵某在某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女儿归赵某抚养至18岁,由我每月向赵某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离婚后1年内,我每个月都买些衣服和食品带去探望女儿一次。可自从赵某与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就以我对女儿没有抚养权为由拒绝我继续探望女儿。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执行法官答:你与赵某虽已离婚,但离婚后女儿无论由谁直接抚养,都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你与赵某对女儿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你每月向女儿支付抚养费、探望女儿的行为,既是履行义务的表现,也是行使教育权的表现,因此赵某以你对女儿没有抚养权为由拒绝你探望女儿是错误的。如果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的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主张有关探望权的时间及地点、次数等具体问题。法院经审理并依法判决明确前述权利且判决生效后,如果赵某仍拒不执行,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可以对赵某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迫使赵某履行协助你行使探望权。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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