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中院集中公布法院执行典型案例
2019-03-04 10:12:35 | 来源:齐鲁晚报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心存侥幸,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甚至想方设法规避执行,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对于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为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选取六起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履行义务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刘某某与山东某电厂追索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某电厂追索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山东某电厂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149167.65元一次性付给某银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立案后,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刘某某受让了该案债权,经刘某某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变更刘某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刘某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该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称企业困难,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人员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目前经营状况分析,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之后执行人员赴烟台、莱阳等地,对被执行人几十个银行账户的近六个月进出账明细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一些账户进出资金频繁,数额都在数百万元以上,执行人员立即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对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后被执行人主动偿还欠款并交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通过全面、细致的财产调查,掌握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的行为,采取针对性的强制措施,使得该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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