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我心中最美
——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综述
2019-03-08 09:16: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刚
  “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和身份歧视”“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保障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合法权益”……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多次提及妇女权益保障话题。

  司法是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对司法的多元需求和期待。

  妥善办理涉妇女权益案件

  小美(女,化名)自出生就居住在某村民小组,拥有承包地,2016年2月嫁到外乡,但未迁移户籍。后来,该村民小组以小美已出嫁为由,未向其分配土地征收款及土地收益款。小美不服,遂诉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主动与乡政府、村社联系,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最终,法院判决小美对于土地征收款和土地收益款具有分配资格。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在依法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

  2015年至2018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2806件,审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288件。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多次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调研活动,今年她带来了《关于加重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标准的建议》。她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

  近年来,随着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形日益增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引发争议问题。

  2018年1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从司法解释层面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新的司法解释平衡保护各方利益、保障婚姻安全,获得了社会高度赞赏。“共债共签”原则、“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夫妻共同负债”等亮点内容备受社会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陈建银在今年全国两会专门为此准备了建议,提出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这有助于从立法层面加强监管民间借贷乱象。

  让家庭矛盾“软着陆”

  在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十年婚姻,两次起诉,双方矛盾激烈。

  承办法官委托县幸福种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委派具有心理咨询专业资质的社工,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社会调查、庭外调解、心理支持工作,提交了一份家事案件调查报告,其内容得到原、被告认可。

  以此为基础,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平分手,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说:“在社工的帮助下,我们挖掘情感共同点,将离婚带来的伤害降至最低。”

  这是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一个剪影。201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确定118个中级、基层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南充六合集团职工张国芬表示,人民法院扎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对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实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妇女儿童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

  全面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截至2018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查5632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560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监利县新沟镇向阳社区党支部书记顾想平建议,家暴问题关乎民生,全社会要行动起来,加大反家暴宣传,要多给问题家庭人文关怀,让他们从人格上得到最大尊重,从心灵上得到最好慰藉,从心理上得到有效疏导,从素质上得到全面提升,从而让社会更加和谐。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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