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中柴进案的法律分析
2019-03-22 14:13: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未然
  作为水浒故事里的一个重要人物,柴进有着不凡的身世,且他手上有先帝亲赐的“誓书铁券”。这一切使他拥有了别人无法企及的光环和特权,他也一直骄傲地生活在这份由家族带来的荣耀里。第五十二回的“李逵打死殷天赐”案,是柴进人生轨迹的分水岭,该案的出现,打破了柴进引以为傲的家族神话,让他一下子由云端跌落进泥土,不得不直面生活的现实。

  第九回,一家小店的店主人这样向林冲介绍柴进:

  “你不知俺这村中有个大财主,姓柴名进,此间称为柴大官人。江湖上都唤作小旋风。他是大周柴世宗嫡派子孙。自陈桥让位有德,太祖武德皇帝敕赐予他誓书铁券在家中,谁敢欺负他。专一招接天下往来的好汉,三五十个养在家中。”

  我们看到,柴进的身份非常特殊,也正因此,其行事非常高调,依仗着誓书铁券的存在,柴进的所作所为,几乎成为法律监管的“盲区”。他第一次出现,是在“林冲棒打洪教头”一节,洪教头不但功夫一般,其存在本身就是一件值得讨论的事情。以制度的视角分析,宋代,在家中设置教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知道,林冲也是一名教头,但是,林冲的这一身份是国家正式制度的组成部分,而柴进府里的洪教头,则是游离于正式制度之外的,是柴进私自雇佣、设立的,毫无疑问,这是违法的。非但如此,由前文中店主人对柴进的介绍,我们获知,柴进不但在家中设置教头,还“专一招接天下往来的好汉,三五十个养在家中”。这样看来,柴进从事的是一种有组织的结社、并开展军事训练的活动,传统社会的统治者无疑对此是非常恐惧和敏感的,其性质也是非常严重的。1041年的一道诏令规定:

  “如闻淄、齐等州民间置教头、习兵杖,聚为社。自今为首处斩,余决配远恶军州牢城。仍令人告捕之,获一人者赏钱三十千。”(马伯良:《宋代的法律与秩序》,杨昂、胡雯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页)

  由此,单是柴进的这一行为,就可能给自己带来杀身之祸。进一步地,我们也可以看出九纹龙史进的师父——王进的聪明:和林冲一样,王进也是一名军队中的教头,为摆脱来自高俅可预期的报复行为,他乘夜逃离东京,路途中在史进处落脚,并教授史进武功:

  王进见他(史进)学得精熟了,自思:“在此虽好,只是不了。”一日,想起来,相辞,要上延安府去。史进哪里肯放,说道:“师父只在此间过了。小弟奉养你母子二人,以终天年,多少是好。”

  这里,王进并没有贪恋在史家村养尊处优的安逸生活,相反,在看到史进的功夫有所进步之后,他随之辞行,决意去边关效力。应该讲,王进的表现是非常理智的,假设他长期留在史家村的话,他的身份就会产生变化,其性质就会由正式制度认可的教头,异化为类似洪教头一类的私人教头,而这显然是违法的,这应该就是王进所说的“在此虽好,只是不了”的缘故吧。虽然我们看不出王进的选择是否基于制度的考虑,但王进的选择是合乎制度的。

  进一步地,出于对民间军事力量的担忧,宋代的制度不但禁止民间私自设立教头,也限制民间拥有兵器以及军事类书籍。“政府倾向于限制一般人拥有武器,政府宁愿拥有一群没有武装的人民,即使以地方犯罪率高为代价,也不愿要一群忠诚度可疑的武装农民。这一决策反映在法律中,就导致人民拥有武器被法律规定为非法。”(马伯良:《宋代的法律与秩序》,杨昂、胡雯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页)《宋刑统·擅兴律》规定:

  诸私有禁兵器者(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徒一年半。弩一张加二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绞。私造者各加一等。

  这或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与《三国演义》描写的英雄人物不同,梁山上的好汉们在出道时大多没有什么像样的兵器。他们中除了像林冲、花荣、秦明、关胜、呼延灼等出身于行伍的正规军官外,其他人根本没有什么兵器,这些好汉们更主要的是以拳脚上的功夫见长。例如,武松、燕青、阮氏兄弟等人。这是因为,在好汉们上山之前,因为政府禁止私人拥有兵器,因此,他们不太可能有演习、锻炼的机会。同样,小说中经典的情节——武松打虎,当时武松拿在手中的只是一根哨棒而已,如果换成一件兵器的话,不但会减损英雄的气概,同时也是违法的。

  凭借誓书铁券的神话,柴进的高调还表现在广泛地藏匿、资助犯罪人。甚至,因此柴进还获得“小孟尝”的称呼。这便是“柴进门招天下客”,然而,这里的“客”,均是犯罪人。细而言之,林冲之外,柴进还容留过王伦、杜迁、武松、宋江等人。

  第九回,上文提到的洪教头曾言:

  “大官人只因好习枪棒上头,往往流配军人,都来倚草附木,皆道我是枪棒教师,来投庄上,诱些酒食钱米。”

  第十一回,朱贵向林冲介绍道:

  “原来是王伦当初不得地之时,与杜迁投奔柴进,多得柴进留在庄子上住了几时。临起身,又赉发盘缠银两。因此有恩。”

  第二十三回,武松对宋江道:

  “小弟在清河县,因酒后醉了,与本处机密相争,一时间怒起,只一拳打得那厮昏沉。小弟只道他死了,因此一径地逃来,投奔大官人(柴进)处躲灾避难。今日一年有余。”

  第二十二回,宋江杀死阎婆惜后,投奔柴进:

  柴进听罢,笑道:“兄长放心!遮莫做下十恶大罪。既到弊庄,但不用忧心。不是柴进夸口,任他捕盗官军,不敢正眼儿觑着小庄。”宋江便把杀了阎婆惜的事,一一告诉了一遍。柴进笑将起来,说道:“兄长放心!便杀了朝廷的命官,劫了府库的财物,柴进也敢藏在庄里。”

  由上述史料可知,柴进凭借誓书铁券,完全不把当时的法律制度放在眼里,他广泛地收留、藏匿以及资助犯罪人,其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柴进的此种行为,当然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此,《宋刑统·捕亡律》规定:

  “诸知情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令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罪人有数罪的,止坐所知。”

  意思是,如果知道罪人的犯罪情况,却故意隐藏,或者指点道路,护送过险,帮助运送,供给衣食,使罪人潜伏他处,这种情形下,减罪人罪一等给予包庇者处罚,如果罪人有数罪,就按照包庇人知道的罪责追究责任。如果严格地执行这条法律规定的话,毫无疑问,柴进须为此承担沉重的刑责。

  综上所述,结合当时的制度,柴进私自组织、训练军事力量以及藏匿、资助犯罪人,均属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有誓书铁券护身,柴进还是每天神采飞扬地生活,这也让我们笃信了誓书铁券的效力。直到第五十二回,出现了“李逵打死殷天赐”案,彻底翻转了我们所有的想象。该案的情节大致是:

  柴进的叔叔柴皇城,居住在高唐州,其居家的宅院被高唐州长官高廉的妻弟殷天赐看中,遂逼迫柴皇城搬出,柴进得知消息后,带李逵前去帮忙解决这件事情,不想正遇殷天赐来抢占房屋,被李逵打死,后柴进被抓,李逵逃走。我们来看一下该案的审判过程:

  高廉喝道:“你怎敢打死了我殷天锡?”柴进告道:“小人是柴世宗嫡派子孙,家间有先朝太祖誓书铁券,见在沧州居住。为是叔叔柴皇城病重,待来看视。不幸身故,见今停丧在家。殷直阁将引三二十人到家,定要赶逐出屋,不容柴进分说,喝令众人殴打。被庄客李大救护,一时行凶打死。”高廉喝道:“李大见在那里?”柴进道:“心慌逃走了。”高廉道:“他是个庄客,不得你的言语,如何敢打死人!你又故纵他走了,却来瞒昧官府。你这厮不打如何肯招!牢子,下手加力与我打这厮!”柴进叫道:“庄客李大救主,误打死人,非干我事。放着先朝太祖誓书,如何便下刑法问我!”高廉道:“誓书有在那里?”柴进道:“已使人回沧州去取来也。”高廉大怒,喝道:“这厮正是抗拒官府!左右,腕头加力,好生痛打!”众人下手,把柴进打得皮开肉绽,鲜血迸流。只得招做“使令庄客李大打死殷天锡”。取那二十五斤死囚枷钉了,发下牢里监收。

  我们看到,案件审理过程中,柴进两次提到自己拥有神圣无比的誓书铁券,且言明已经派人去取,这时候,作为案件的主审官员,在明确柴进的身份后,高廉按理应该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誓书铁券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件出现。然而,他直接命令左右对柴进采取刑讯逼供的措施,竟然丝毫不考虑柴进身份的特殊性以及誓书铁券的权威性,而早前被李逵打死的殷天赐说得更直接,当柴进表明自己身份的时候:

  殷天锡大怒道:“这厮正是胡说!便有誓书铁券,我也不怕。左右,与我打这厮。”

  这里,我们惊诧地看到,之前被柴进引以为护身符的誓书铁券,竟然失去了效力,别人根本不把它放在眼里。那么,誓书铁券究竟是个什么东西,传统社会里是否真的实践过这一特权化的制度,其效力如何呢?证诸历史,铁券,是帝王赐给功臣的一份特权凭证,其形态为铁质丹字,因此,又称为“丹书铁券”,民间也称为“免死金牌”。“铁券的最主要内容主要是受券者可以犯常罪免死,也就是允许受券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犯法,但就君主专制和封建法权的绝对权威来说,这种允许在制度上本身就是一种矛盾。”(王剑:《铁券通论》,《史学集刊》1998年第4期)当这种矛盾难以协调,必须做出某种选择的时候,那么,皇权毫无疑问是胜利的一方。即便铁券的颁布确实出于君主对臣子的感激,那么,这份感激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世代的更迭而稀释,从而耗散掉铁券的功能。归根结底,如果君主重视和认可,那么,铁券还是铁券,否则,铁券就似一块瓦片。在一言兴邦、一言丧邦的人治社会,从来如此。很不幸的是,后者恰是柴进的遭遇。先帝给的一块铁券,成了柴进的信仰,他就真的以为自己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地生活,一直高调地生活在由铁券构筑的童话世界里,说出“便杀了朝廷的命官,劫了府库的财物,柴进也敢藏在庄里”这种话。

  撇开誓书铁券不谈,高廉的审判的确是存在问题的。因为铁券之外,柴进着重强调了自己的身份,他对高廉说,自己是“柴世宗嫡派子孙”,而面对殷天赐的蛮横无理,柴进夸张地描述自己是“龙子龙孙”,虽然这难免让人觉得其中有些不知今夕何夕的味道,但这当然是具有制度意义的一项因素,即“八议”。按照宋代的刑事制度,八议之人若犯死罪,地方官员是没有权力进行裁判的,而应该将情况奏请皇帝,由其进行终局性的裁夺。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

  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即便柴进没有能够及时提供誓书铁券这一重要法律文件,但他理所当然地属于“八议”之人,具体地,属于其中的“议宾”。这里的“宾”,即指“国宾”,根据规定,国宾须是先代之后。“八议之人荫及周以上亲及孙。周亲包括: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之子,曾高也同。孙:包括嫡孙、众孙皆是,曾、玄亦同。子孙之妇亦同周亲,曾、玄孙之妇则不属周亲。”(周密:《宋代刑法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柴进作为柴世宗嫡派子孙,当然具有国宾资格,属于八议之人。无独有偶,第十二回里,林冲为取投名状遇杨志,后者做自我介绍时,自称“洒家是三代将门之后,五侯杨令公之孙,姓杨名志”。那么,果真如此的话,杨志也符合“八议”的条件,具体应该属于八议之中的“议功”。根据《宋刑统·断狱》之规定:

  “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

  很显然,像柴进这样应议请减的被告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不能通过拷讯来获取口供的,而是应该以“众证定罪”,所谓众证,指三人以上,明证其事,才合定罪。而该案中,在柴进表明自己身份的前提下,高廉丝毫没有考虑相应的“八议”制度,也不问案件的来龙去脉,即令“众人下手,把柴进打得皮开肉绽,鲜血迸流”,这属于枉法拷讯,是明显违反当时司法程序性规定的。

  殷天赐案中,柴进口中的“誓书铁券”始终没有出现。后来,柴进被一众好汉救上梁山,遂正式入伙。设若此时,誓书铁券终于迟来,那么,柴进还能否借此主张自己免死的特权呢?答案是否定的。无论是铁券,还是“八议”,其适用范围均是针对类似抢劫、斗殴、盗窃等“常罪”而言,如果行为人犯的是“十恶”之罪,那么,在此情形下,铁券、“八议”就不再适用。柴进入伙梁山,其行为性质属于“谋反”,这是列十恶之首的重罪。由此,柴进入伙梁山的那一刻,就意味着他永远失去了铁券的庇护和光环的笼罩,做回了一个普通人。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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