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一体的逻辑
2019-03-22 14:38: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进华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2月19日转载一则报道《70后妈妈用女儿身份证坐高铁,带来一场好戏!》。报道中提到,浙江丽水一女“老赖”冒用自己女儿的身份证打算乘高铁,结果被安检人员拦下,当安检人员和公安揭穿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事实时,该女士仍然振振有词:“这是我女儿的身份证,我不是冒用。”这种辩解无疑是苍白无力的,也不可能得到执法人员的同情。不过,读了该则报道,笔者不禁联想到金庸武侠小说《神雕侠侣》中的一个人物形象——绝情谷中地底老妇裘千尺。

  想当年,裘千尺的二哥“铁掌水上漂”裘千仞武功高强,在武林中名声赫赫,其双胞胎兄长裘千丈却武功平平,为人猥琐,平日里经常冒用裘千仞的名头在江湖上招摇撞骗,裘千仞为此颇为不满。而在三妹裘千尺看来,“二人容貌相同,又是亲兄弟,借用一下名字有甚么大不了?”(《神雕侠侣》第十九回)为了回护大哥,裘千尺不惜与二哥发生冲突,以致负气出走。

  小说是虚构的,然而小说所讲述的故事却往往与现实不谋而合。一个是现实生活中的失信被执行人,一个是武侠世界中的江湖豪客,然而,二者的语气和思维何其相似乃尔!这种“巧合”的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在起作用?

  “父子一体”的理论逻辑

  裘千尺与女“老赖”,她们共同的逻辑应是这样的:至亲之间由于天然的血缘关系而结成一个紧密的整体,这不仅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也是一个身份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每个个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交织在一起,即便是他们的人格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难分彼此。不可否认,这不仅是裘千尺和女“老赖”的逻辑,也深植于一些国人的头脑中,而其赖以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并非当下环境的刺激,也非文学的想象,而是源自深远的历史传统。

  中国古代长期处于宗法社会的事实决定了父系血缘关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以致形成一种父系血缘崇拜,表现为一种富有神秘色彩的“父子一体”的学说。东汉的班固曾在解释子谏父之义时说:“子谏父不去者,父子一体而分,无相离之法,犹火去木而灭也。”(《白虎通义》卷5)古人甚至把这种“一体”的观念延展到夫妻关系和兄弟关系。如《仪礼·丧服第十一》上说:“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尽管如此,在古人心目中,夫妻或兄弟的一体性比起父子均有不如,父子关系始终处于核心位置。又如明清时人说:“今日同姓疏属者,自始祖视之,皆一体也;称三从兄弟者,自高祖视之,皆一体也;称再从兄弟者,自曾祖视之,皆一体也;称从兄弟者,自祖视之,皆一体也;称兄弟者,自父视之,皆一体也。”(朱轼《广惠编》引李建泰《宗田记》)日本法律史学家滋贺秀三对此解释道:“人的血脉是由父亲传给儿子的,不论这种血统经过多少世代也不丧失血缘的同一性。”(《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这种说法无疑充满着神秘论的味道,不过它倒是提醒我们这样一个事实,“一体说”的真正土壤正是中国古代的宗法制。

  上个世纪40年代,著名心理人类学创始人之一许烺光先生对云南大理农村进行田野调查过程中,注意到了作为家庭关系核心部分的父子关系的同一性,并明确地指出这是一种“相互所有”(《祖荫下:中国乡村的亲属、人格与社会流动》,南天书局2001年版,第51页)的关系。为了指代这一关系,他还精心创造了一个新的人类学概念“father-son identification”。当然,由于“家庭中所有其他的亲属关系都可以看成是父子关系的延伸或补充”,那么自然可以推导出,家庭中其他亲属彼此之间也具有不同程度的同一性。就此而言,古老的“一体说”得到了现代人类学的验证。

  “父子一体”的实践逻辑

  “一体说”由于适应了中国古代的政治现实,因而成为正统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被统治阶层有意识地加以运用。东汉延光三年(公元124年),汉安帝架不住皇后和身边人的撺掇,宣布废去自己唯一的儿子刘保的皇太子之位,不料引起了朝臣的强烈反对,这些公卿大臣齐聚鸿都门前证明太子无罪。为压制反对力量,安帝命宦官向群臣宣诏:“父子一体,天性自然。以义割恩,为天下也。”(《后汉书》卷45)很明显,皇帝虽然拿“父子一体”来说事,然而并没有把它当作不可逾越的教条。不过这个案例至少说明,至晚到东汉后期,“父子一体”的观念已比较盛行。

  刘宋元嘉七年(公元430年),会稽郡发生一桩婆婆殴死儿媳案件。百姓黄载的母亲赵氏不知因为何事,将儿媳妇王氏活活打死。按说应该偿命,可是适逢朝廷发下赦书,赵氏的死罪就免去了。不过,考虑到被害人王氏还有父母和一儿一女(儿子名叫称,女儿名叫叶),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赵氏应当被移乡到两千里之外(杀人案件中,为了避免被害人的亲属报复,法律规定那些免于死刑的杀人者要被迁移到远方,是为移乡)。针对该案,司徒左长史傅隆发表了他的意见。他认为,礼法条章皆本诸自然人情,具体案件的处置自然也不能违反情理。虽然以前的法律有“杀人父母,徙之二千里外”的规定,然而这样的规定是无法适用于本案这种特殊的情况的,因为法律上还有规定:“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随者,听之。”按照后者,赵氏如果被流移,那么作为儿子的黄载怎么可能不跟随呢?既然黄载从行,黄称如果不跟从,这难道是名教能够允许的吗?这不仅是执行难的问题,几乎是执行不可能。进而言之,移乡之不可取归根结底乃是由于赵氏、黄载、黄称祖孙三代血脉相连,犹如一体,是不能分也是不可分的。如果一定要分,岂不是造成了肉体和精神的割裂?(《宋书》卷55)在今天看来,傅隆无疑是过甚其词了,然而“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于载,即载之于赵,虽云三世,为体犹一,未有能分之者也”的说法反映不仅是傅隆一个人的看法,更是公元五世纪时大多数中国人的真实观念和信仰,所以毫不奇怪,傅隆的意见最终被朝廷采纳了。

  滋贺秀三曾说:“视己之身为亲之生命的延长,视亲之身为己之生命的本源,于是不加区分地视两者为一个生命的连续,这也可以说是中国人的人生观之基本。”(《中国家族法原理》,第29页)其实,这岂止是一种人生观,简直是一种生命观,一种连续的、整体的生命观。正是因为中国古人秉持着这样一种生命观,所以才笃信“父子兄弟,本同一气”。(《元史·孝友传》)即便像黄宗羲这样的具有强烈批判意识的学者也不例外,他在《明夷待访录》中“原臣”一节指出了君臣关系与父子关系的本质不同,前者“其名累变”,而后者“固不可变者也”,其中的缘故就在于“父子一气,子分父之身而为身。”言内之意很明显,儿子是父亲生命和人格的延续,父子之间是一而二,二而一也。

  “一体说”的历史影响

  中国古代皇帝制度形成之后,皇位继承的基本规则是“父死子继”,而与这一规则相呼应的意识形态正是“一体说”。如宋神宗立皇子赵佣为太子,其诏书劈头一句便是“父子一体也”。(《宋大诏令集》卷25)正是在“一体说”的护持之下,传子的皇帝制度才延续了两千多年,可见“一体说”影响之深远。

  “一体说”对中国古代政法制度和世俗生活的影响尚不止此。同居共财、父债子偿、亲亲相隐、族刑、为亲代刑等制度和现实的背后都有“一体说”的理念支撑。以同居共财为例。除了少数的时期外,中国古代的历朝政权均鼓励甚至强制家族同居共财,如唐律禁止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兄弟别籍异财。别籍无疑是对“父子一体”的否定,因而是不可接受的。另一方面,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少祖父母、父母去世后的家庭仍然维持了这种“一体”的状态,尽管要克服各种障碍,实践中甚至不乏分而复合的实例。元朝延祐年间,蔚州开平县主簿吴思达兄弟六人,在父亲生前已奉父命分家析产,后父亲去世,思达治丧完毕,乃邀集族人,泣告其母:“吾兄弟别处十余年矣,今多破产,以一母所生,忍使兄弟苦乐不均耶!”于是,思达代兄弟们偿还了债务,又重新在一起生活。无独有偶,至治年间真定人硃显,自祖父辈就已分家。到了硃显这一辈,硃显考虑到侄子们年幼无依,对弟弟硃耀提议道:“父子兄弟,本同一气,可异处乎!”于是拿出当年的分家契约,在祖宗的坟前烧掉,兄弟们又合为一户。(《元史·孝友传》)

  再以为亲代刑为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大多数非恶性犯罪中,犯罪人的近亲属一般不会受到株连。不过,这不应该看作是对“一体说”的否定,毋宁说,这是统治者宣示仁政的需要。正是因为国家意识形态奉“一体说”为正统,所以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至亲间的代刑行为均得到认可,甚至制度上也给予通融。有史可查的比较早的这方面的制度是东汉明帝永平八年(公元65年)颁布的一道诏书,其中规定,死罪徙边者,“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后汉书·明帝纪》)之后的历朝历代,代刑的事例史不绝书,而以明朝初年最为典型。明太祖朱元璋笃信父子一体之说,因而对为亲代刑的行为格外友好。祝允明《野记》云:“国初犯大辟者,其家属多请代刑,上并宥之,如《伍伦书》所载是也。其后继请,乃一切许之为多……吾苏戴用代其父,王敬代其兄,余未殚纪,至有弱媳代其阿翁。”洪武八年,大都督府断事王铸坐法当死,其二子王洵、王淳愿以身代。长子王淳向御史台申诉道:“淳闻父子一体,父有难,子不忍视,请伏鈇礩,以赎父罪。”幼子洵亦曰:“兄冢嗣,宗祀所承,弟无庸,死犹弃鸿毛尔。”兄弟争死,相持不下。御史台以其事报于皇帝,王铸终于得以免死。(《姑苏志》卷53)明宪宗时甚至出台了一项规定,百姓年八十以上及笃疾者若犯罪,“应永戍者,以子孙发遣,应充军以下者免之。”(《明史·刑法志》)如此一来,为亲代刑不仅仅是一项权利,甚至成为子孙的义务了。

  民事上的父债子偿和刑事上的为亲代刑对于中国古人而言,可能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因为,无论是经济上的欠款,还是因触犯王法所需要承担的刑责,在古人的头脑中,似乎都可以归入“债”的范畴,这种“债”其实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责任。中国古代并非没有责任自负的观念,然而由于理念上视父子为一个主体,那么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为亲代刑,也就均不违反责任自负了。

  金庸武侠小说《天龙八部》中,丐帮帮主萧峰因契丹人的身份为中原武林人士所仇视,更因阴差阳错,被误会杀死了自己的义父母和授业恩师,蒙冤负谤,被迫远走塞上。不要说是萧峰本人,就是一般读者读书至此,也觉得满腔怨气难以排遣。待到后来武林群雄齐聚少室山,萧峰之父萧远山现身,坦承自己才是害死乔三槐夫妇和少林玄苦大师的凶手,冤案背后的真相方才大白于天下。按理说,萧峰终于可以洗脱不白之冤,然而群雄却不做如此想。各人心里想的是:“过去的确是错怪了萧峰,但他父子同体,是老子作的恶,怪在儿子头上,也没甚么不该。”萧峰虽有千般委屈,却不能不接受这残酷的现实:“这些人既是爹爹所杀,便和孩儿所杀没有分别,孩儿一直担负着这名声,却也不枉了。”(第四十二回“老魔小丑岂堪一击,胜之不武”)“一体说”之深入人心由此可见。读者只有对中国历史有着深入的了解,才能更真切地感受到文学故事所传递的悲剧力量。

  结语

  中国古人视父子兄弟为一体,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文明的演进,此种信条逐渐被人们所扬弃。日本近代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1835-1901年)说:“虽说父子关系是密不可分,但是父亲还是父亲,孩子还是孩子,两者是独立的个体。”(《福泽谕吉自传》,文汇出版社2012年版,第219页)当代社会虽然仍然推崇和谐友爱的家庭文化,可是并不允许家庭成员间法律身份和法律责任的混同。裘千尺袒护其兄长的身份仿冒,固然有感情的因素,然而是与其所处时代的文化氛围相一致的,因而无足深怪。今天个别人若还是持这样一种逻辑,那确实不合时宜了。

  (作者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