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驾青山,护航绿水——广西以司法改革构建生态保护法治屏障
2019-03-24 16:56:39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夏军 林凡诗
  春和景明,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龟石水库旁,一片约20亩的树林吐出嫩绿的新芽,一派生机盎然。这片林地名字独特:重生林;种植者也特殊,是乱砍滥伐案件中情节较轻、有悔过情节的违法人员。

  这是富川县人民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探索。近年来,广西各级政法机关积极引导群众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惩处,并强化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八桂大地构建起一道生态保护的法治屏障。

  重生林里的“重生”

  贺州位于湘、粤、桂三地交界,山清水秀,生态优美,是“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生态环境底子好,但破坏生态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不良影响。

  “不少案件是因为缺乏环保意识造成。”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周厚书说,为提升群众环保意识,法院在涉破坏森林资源类案件审理中,积极引导被告人采取补救措施,谁破坏,谁修复,既起到惩罚作用,又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2016年,长期从事木材生意的老毛组织他人砍伐林木时,超范围采伐蓄积量96立方米,被群众举报。检察机关以滥伐林木罪将他起诉至富川县人民法院。在法院工作人员教育下,老毛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富川县人民法院在龟石国家湿地公园辟出“复植补种教育基地”,乱砍滥伐案件中情节较轻、有悔过情节的违法人员,可在这片重生林里补种林木。老毛在此补种了大片乌桕树。

  各地法院加大对故意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环境巡回法庭采用“综合且集中”审判模式,抽调有环保专业知识的法官,专案专审,为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从审理到结案只用1个月左右时间。

  八步区法院环境巡回法庭负责人黎志勇说,去年禁渔期,几名男子在贺江非法电鱼,被当场抓获。“以往这类案件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如今必须赔偿渔业资源修复金,并在相应河段放流。”这在当地引发较大影响,不少群众告诉记者,震动很大,保护环境的意识大幅提高。

  公共利益的强力“护法”

  以前法律授权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的公益诉讼代表人不多,公共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有的案件没有对个人利益带来直接损害,人们往往听之任之,还有的案件造成公共环境被污染,但只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修复成本最终由全社会买单。”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庞昭说,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后,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地位。在广西司法体制改革中,各级检察机关全面落实诉讼改革要求,成立了公益诉讼机构或公益诉讼办案组织,公益诉讼案件大幅增长,督促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不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一批不法分子承担了环境修复责任。

  广东东莞市长安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雇请没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清运处理垃圾,垃圾被层层转包后倾倒在广西藤县城附近的江中,造成重大污染。去年2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这些非法倾倒垃圾者作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方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200多万元。

  2016年至2017年,一批不法分子将大量废酸油渣从广东偷运到广西来宾市农村堆放、倾倒、填埋,导致当地环境受污染。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判决,23名被告赔偿生态修复等各项费用4000多万元。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介绍,去年,广西通过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督促恢复和收回被损毁占用国有林地、生态公益林地及耕地2000多亩,清理大量被污染、被非法占用的河道、水域和土壤,回收一批生产类固体废物。

  司法改革里的“环保合力”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广西各级政法机关努力形成“环保合力”,建章立制,为生态环境搭建“制度屏障”。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广西以最严格举措进行保护。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广西出台了首部地方综合性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针对流域内违规违法开山采石现象,当地全力整治,20多家采石场被依法取缔,37人被处理。

  跨省废弃物倾倒是近年来广西生态环境的重要威胁,广西从法律层面加大打击和震慑力度。去年,广西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法院系统集中宣判了6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形成震慑。包括政法机关在内的粤桂两地各部门不断强化联防联控,加强对跨省倾倒现象的打击力度。

  为了给青山绿水搭建起“司法屏障”,广西先后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规定,主动加大环境权益保护力度,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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