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关天,慎之又慎!”
——记南通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杜开林
2019-03-25 10:25: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旻 张桂花
  “刑事案件的结果,剥夺的是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要慎之又慎!”在每一起案件的审理中,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杜开林总是这样告诫自己。

  山东小贩侯某因违规占道摆摊,被南通城管暂扣电子秤。他想当场要回电子秤遭拒后,拔出水果刀刺死了城管执法队员刘某。遇难时,刘某才31岁。

  无法接受这一事实的家属,情绪十分激烈,坚决要求“杀人者偿命”,并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而幼时受拐骗后被收养,如今以贩卖水果为生的被告人侯某,没有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

  承办法官杜开林认为,被告人侯某暴力抗法,主观恶性大,犯罪后果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鉴于侯某非预谋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较大,杜开林又提出了对被告人侯某限制减刑的办理意见。这一意见得到了审委会委员的一致肯定,该案也成了江苏首例限制减刑案。

  2015年4月1日,施某向海门市公安局报案称,男友耿某失踪了,其最后一次现身是3月29日下午到工友李某位于海门市滨江街道三南村的暂住地喝酒。侦查中,警方收集了大量客观、真实的证据,使证据间相互印证并形成锁链,锁定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为了切实防范冤假错案,杜开林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充分保障人权要求,通过三次、共计四天的庭审,撰写83页、近七万字的判决书对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作出阐述,最终认定被害人耿某系被告人李某杀害,同时认为李某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有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论罪当判处死刑,但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本案发生于二人喝酒过程中,不排除系因口角纠纷引发的激情杀人,可不立即执行。但因李某所犯罪行严重,且人身危险性大,对其应限制减刑,以体现罪刑相一致原则,该意见得到了审委会大部分委员的肯定。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5岁的杜开林,自2007年4月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以来,共主办或参与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200余件,无一被改判或发回重审,被江苏高院评为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杜开林不怕得罪人,他经常说,做刑事法官就要权势不惧,人情不依,贿赂不要,邪路不走。

  他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被告人的姐姐给他送来一个装着10万元现金的茶叶盒,称如果她弟弟能轻判,这些都是酬谢费。杜开林当即严词拒绝,并立即通知院纪检监察部门。他审理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是当地政协委员,为了能达到缓刑的目的,调动了各方面的关系,说情打招呼,还以维稳为名请公司几百名员工联名写信要求释放被告人,被告人家属又托人给杜开林送来了一箱茅台酒,被他拒绝。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审判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唯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及时把握审判规律,号准审判脉搏!”基于这样的认识,杜开林从进入法院的那一刻起,就立志做一名专家型、学者型法官。

  多年来,杜开林结合审判实践,先后发表了60余篇应用法学论文和典型案例,其中有十多篇法学论文被《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国家级法学核心期刊刊登,他多次在全国、全省学术研讨活动中获奖,先后获评南通市“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南通市十大法治人物、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先进个人、江苏最美法官、江苏省先进工作者,并被江苏高院荣记个人一等功。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