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深入推进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改革 严厉打击“假印章假公文假证件”违法犯罪活动
2019-03-29 18:00:32 | 来源:公安部网站
  公安部今天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部署开展全国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改革和依法严厉打击“假印章、假公文、假证件”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主持发布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副局长张佐良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郭林介绍,印章在我国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在现代社会,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凭证,广泛用于人们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印章虽小,事关重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2018年3月,按照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和公安部党委要求,公安部部署开展了全国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改革工作。这项改革主要包括7项任务,分别是:深化涉章领域“放管服”改革措施、建设印章业信息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深化便民利企服务举措、健全印章业治安管理法律体系、完善印章业治安管理标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稳妥推广应用公章专用安全芯片等。这项改革工作系统、全面,历时一年,取得了积极成效,可以用 “三个明显提升、一个有效遏制”来概括:即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科技信息运用水平明显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有效遏制了涉章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同时,公安机关始终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假印章、假公文、假证件”违法犯罪活动,始终坚持依法打击整治,坚持露头就打,有效保障了印章刻制行业“放”而不“乱”,健康发展。

  李京生通报,此次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改革各项措施已全部落实到位。在简政放权方面,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取消了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用章单位到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完印章后由印章刻制企业将相关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并且允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县(区)刻制印章。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采集企业登记信息并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用章企业不用再重复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公章刻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阳光审批”、“阳光备案”,通过网络发布、现场展示等形式,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以及公章刻制备案法律依据、程序、流程、结果等审批、备案信息,依法保障申请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全面停止印章信息系统承建运维企业向印章刻制企业收取入网费、服务费,严禁强制换章、垄断经营,严禁公安机关指定印章刻制单位刻章。

  在管理打击方面,公安机关不断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假印章、假公文、假证件”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通过下发指导意见、修订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在涉章领域内的11项管理服务职责和11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措施。公安部结合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改革工作,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假印章、假公文、假证件”违法犯罪活动专项工作。各地公安机关按照部署,针对当前制贩“三假”违法犯罪活动网络化、家族化、团伙化、跨区域化等特点,以案件侦办为牵引,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战果。截至目前,共破获制贩“三假”刑事案件750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054人,成功侦破一批跨区域广、涉案人员多、团伙专业性强、影响危害大的大要案件,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

  在优化服务方面,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指导公章刻制企业将公章刻制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引导公章刻制价格不断趋于合理化,积极指导各地结合实际不断推出便民利民举措。各地公安机关以开展“互联网+印章业务办理服务”为牵引,以推进服务向“一网一门一次”为目标,不断深化便民利企服务。吉林、江苏、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陕西8省(区)和河北石家庄、云南昆明、曲靖、西藏拉萨进一步压缩公章刻制时间,实现公章刻制时间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江苏实现了公章刻制、备案在2个小时内完成。北京、天津、吉林、安徽、河南、广西、海南、重庆8省(区、市)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等方式,实现网上办理刻章业务,方便了刻章用户。公安部部署全面停止印章信息系统承建运维单位收取入网费、服务费后,降低了公章刻制成本,在此基础上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引导公章刻制企业降低刻章价格。据统计,2018年全国公章刻制费用累计下降11.6亿元,圆满完成2018年涉章领域清费减负任务。

  下一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将进一步聚焦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不断深化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改革工作,持续严打“三假”违法犯罪活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更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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