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靖:失信人不如实申报财产被拘留15日
2019-04-01 11:10:31 |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作者:彭诗
  近日,被执行人公司法人代表向某怀因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有能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处于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某轮与被执行人保靖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6日,原告石某轮与被告某建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承建合同》。2017年2月4日,原、被告双方通过清算确定:石某轮承建的该工程已全部竣工,双方并经被告某建材公司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工程总造价为295万元。除去被告垫付的30万元外,剩余工程款为265万元,并对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2018年8月至12月,被告陆续给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80万元。后被告一直未付工程款,且被告某建材公司系向某怀独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原告石某轮诉至保靖县法院,请求被告某新型建材公司、向某怀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85万元及利息。该院依法审理,并于2018年4月13日,依法判决被告保靖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石某轮工程款185万元及利息,被告向某怀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上诉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同年6月7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6月11日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定生效义务,保靖法院于6月27日立案执行。

  2018年7月2日,保靖法院执行法官向上列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告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仍然未履行还款义务。由于向某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终结案件执行裁定,一旦被执行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以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2019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恢复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经查明,被执行人向某怀在2018年11月13日成立了古丈某矿业有限公司,并为法人代表,注册资本500万元,但其并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该院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冻结向某怀在古丈某矿业有限公司51%的股份,并于2019年1月16日查封了保靖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值210万元的产品(各种型号成砖)。

  被执行人向某怀因违法报告财产报告制度,有能力拒不履行该院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试图挑战司法权威,该院于近日依法作出了本文开头所述的惩戒。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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