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铁法院:凝心聚力,守住一江清水
2019-04-01 11:14: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贾明会 刘争远
  • 安铁法院组织当地水利渔业部门和公检机关到汉江开展生态放流活动。图为放流现场。
  • 安铁法院院长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到事发段汉江水域勘察现场。
  • 环境公益诉讼七人合议庭开庭现场。
  加快经济发展,要有长远眼光。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如何相协调相促进?答案就是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

  守住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保障。在革命圣地陕西,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做得怎么样?从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为秦巴汉水的一江清水作出的积极贡献,可以窥见一斑。

  宽严相济:既要严惩治也要重修复

  2018年11月9日上午10时,随着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院长郑鸿的一声令下,24000余尾小鱼苗全部放归瀛湖。这已经是该院去年第二次放流活动,也是该院运用司法职能护航“生态安康,绿色发展”的一个缩影。

  安康市的水域众多,汉江横穿而过,沿途遍布支流,富有品种繁多的动植物资源。丰富的渔业资源让一些犯罪分子打起了歪主意,不惜为点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2016年8月,袁某伙同他人,在镇坪县钟宝镇青林村将8瓶甲氰菊酯(俗称鱼滕精)投放入南江河,给省级重点保护鱼类资源造成较大危害,毒鱼河段鱼类资源损失总量约500公斤左右。

  2016年9月,马某等二人,在石泉县两河镇迎合村禁猎区内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

  2018年6月,龚某等二人在禁渔期内到安康瀛湖洪山镇周湾村水域用电鱼工具非法电鱼,渔获物共计30余斤。

  犯罪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让人触目惊心,如何杜绝此类现象发生,逆转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局面?安铁法院意识到,对于此类环境资源类犯罪,不能止步于刑事制裁,必须敦促犯罪分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

  一切难题,只有在实干中才能破解。为了将理念变为实践,法官们不再对案件一判了之,而是奔走在修复生态环境的路上,及时督促这些犯罪分子积极地对受损生态环境采取修复措施,这才有了一次次的放流活动。犯罪分子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进行补救修复或替代性修复,尽力弥补自己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最终得到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从宽处理。

  实践证明,在涉环境类犯罪案件中,严格贯彻惩治与修复相结合的刑事司法理念,社会效果良好,群众一致赞赏。

  其中,安铁法院受理的被告人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便是采用修复与惩治相结合的审理方式,效果显著,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全省法院保护环境资源的六起典型案例之一向社会发布。

  创新思路:资源修复代替单一处罚

  在审判实践中,安铁法院注意到,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具有多样性,遭受破坏的环境资源本身也具有差异性,无法统一采取同一种措施进行修复,且许多已经遭受破坏的环境资源根本无法修复。要将环境资源修复工作常态化运行,就要求法院必须建立起替代性修复机制。

  该院多方调研后,探索出保护和推动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环境修复新路径,拟与相关单位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修复基地”,通过建立基地,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为生态修复常态化奠定基础。

  2018年10月16日,安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尹某、刘某长、党某、刘某根犯非法采矿罪一案,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擅自采矿,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20余万元。案件审理中,4名被告人为弥补其非法采矿行为对矿产资源造成的永久性破坏,主动购买100棵树苗栽植到安铁法院筹建的生态环境资源修复基地。

  据统计,2018年下半年以来,先后有6起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14名被告人自愿购买600余株树苗进行了栽植,目前修复面积已达20余亩。

  记者了解到,拟建立的“生态环境资源修复基地”主要适用于安康市范围内,因破坏环境资源类违法犯罪的行为人无法恢复环境资源原状,而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在力所能及范围内自愿在基地补种树木、恢复绿地的情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恢复生态环境的,在程序上司法机关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试点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该院还考虑到了修复基地的后期维护,在管理和维护方面,相关违法行为人除按规定进行补栽补种外,还要按照林业部门的业务指导进行必要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树木、草地等成活率。林业部门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地进行科学管理和维护,确保取得恢复生态功能的成效。

  安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方面的筹建工作正在积极推进,目前正在细化和完善一些具体工作,有信心打造成为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修复工程。

  捍卫公益: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2018年7月,安铁法院受理了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被告白河县水利局不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2年至2017年间,白河县县城防洪保安工程在修建下河便道及围堰时,需要大量弃渣用于工程基础铺垫,施工方遂请求县水利局同意,将工程产生的渣土以及社会弃渣集中倾倒于白河县城河街汉江沿线。在达到施工方需求的铺垫方量后,施工方无力阻止社会车辆在该河段继续倾倒建筑弃渣,多余的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弃置在汉江河道总量高达149923立方米。

  检察机关向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进行清理整治,但水利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

  安康市各区县历来频遭水害,惨剧仍历历在目;南水北调工程将汉江清水输送首都,“一江清水供京津”是安康市政府的政治任务。因此发生在汉江河道的这起案件尤为敏感突出,社会关注度高。

  郑鸿查阅案卷后,决定亲自承办该案,与另外2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两次召开庭前座谈会,多次敦促被告白河县水利局及时履行法定职责。

  为查明事实,3名法官赶赴白河县,召集双方当事人勘察现场,发现被告白河县水利局已将建筑垃圾和渣土清理完毕,事发段汉江河道已经恢复原貌。

  2018年10月17日,该案在安铁法院开庭审理,郑鸿担任审判长,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出庭起诉,白河县水利局局长出庭应诉。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申请撤回第二项的诉讼请求,但仍保留第一项“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二项诉讼请求即“恢复河道原貌”目的确已实现,遂准许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的申请,最终当庭判决:确认被告白河县水利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河道监管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该局局长当庭表示,通过诉讼提高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责的能力,为全局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地方政府的各职能部门,大多都具有对环境资源进行管护的法定职责,然而许多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之所以发生,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往往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密切的关系。

  2018年9月12日,安铁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安铁检察院诉平利县三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垃圾治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法院当庭宣判:平利县三阳镇人民政府在兰家垭村三组回子沟处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违法;三阳镇政府依法应对其行为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恢复生态环境。一审宣判后,被告三阳镇政府当庭表示服判并积极整改。该案被陕西高院行政公益诉讼座谈会列为观摩庭,来自全省6个中级法院、6个基层法院的院长、庭长以及办案法官现场观摩了庭审。案件宣判后,在当地党委政府、职能机关以及人民群众中引起了震动。

  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安铁法院始终坚持“用心办案、办精品案”的工作要求。2018年共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件,均当庭宣判,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形成合力:建立生态保护工作机制

  安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出一系列环资审判规律,保护青山绿水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手段,还应该积极与各级地方政府和职能单位形成共识、携手联动,在行使法制手段的同时让保护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

  2018年6月1日,安铁法院邀请安康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及公安、税务、国土等16家市直党政机关、38家县区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律师代表以及相关媒体记者,召开了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座谈会。就行政审判、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典型疑难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共同推进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稳步提高。

  2018年以来,该院班子成员多次带领环资、行政办案法官先后与安康市九县一区的主要领导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座谈,与地方政府建立一系列联合性机制,对驻地群众主动向法院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现场走访、提前介入,及时回应群众热切期盼。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法院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促进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形成了“威慑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环境权益”的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安铁法院作为跨行政区划管辖改革试点法院,减少了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权威大幅提高。但与此同时辖区范围跨度大,也面临着偏远地区的群众诉讼不便的现实。

  为解决这一问题,该院创新“行政与环境资源审判+司法便民”新机制。在积极开展巡回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巡回审判的基础上,在2018年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率先提出了远程视频庭审的建议,得到了陕西高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

  2018年8月29日,西铁中院与安康中院签约远程视频开庭司法协作协议。同日安铁法院在全省敲响了远程视频开庭审理行政案件的第一槌,标志着跨区划管辖、司法为民机制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在习近平总书记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安铁法院始终坚持守正创新,为保护秦巴汉水生态环境作着不懈的努力。

  “我们将进一步巩固并完善重在保护与修复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环境资源保护之路,为‘一江清水供京津’、为保护当地的青山绿水和环境资源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郑鸿对此充满信心。
责任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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