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长受贿获刑13年 县领导干部旁听宣判
2019-04-07 19:09:18
     中国法院网讯 (钟丽)  4月4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宜宾市水务局局长李志刚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和其他案件不同的是,90余名来自市级各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全程旁听,零距离接受了一次发生在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警示教育。

  经宜宾中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春节,被告人李志刚利用担任珙县副县长、高县县委副书记、宜宾市委副秘书长、宜宾市水务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数十次索取、收受李某、周某某等25人贿赂的人民币717万元及4盒虫草,并将索取、收受的赃款大部分用于其子吸毒、赌博等非法目的。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民币共计717万元和4盒虫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宜宾中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宜宾中院副院长杨旭东向参与旁听的县处级领导干部通报了2017年以来宜宾两级法院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并细致分析了当前宜宾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趋势。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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