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457万、贪污869余万元
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中心财务胡为娟一审获刑十四年
2019-04-08 10:06:58
     中国法院网讯 (阳倩倩)  3月29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原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中心财务科副科长胡为娟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对被告人胡为娟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被告人胡为娟挪用公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3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胡为娟贪污的赃款人民币869.984518万元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单位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至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胡为娟在担任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司出纳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57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2015年7月,被告人胡为娟在任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出纳会计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截取2015年7月6日广德县城镇化建设公司代付广德城投公司保障房资金600万元以及2015年7月28日广德县建筑协会出借给广德城投公司的300万元收入不入账。截止案发前,被告人胡为娟实际非法占有公款869.984518万元且未归还。

  被告人胡为娟被采取留置期间,广德县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冻结了被告人胡为娟贪污的赃款。截止宣判前,广德县监察委员会已实际追缴赃款人民币361.35万元,冻结赃款人民币457.67708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为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胡为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未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胡为娟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为娟在调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为娟的亲属主动代为退出部分赃款,被告人胡为娟在被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机关追赃并追缴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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