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吗
2019-04-08 16:15: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佳妮
  【案情】

  2018年5月20日,马某向P市国土资源局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P市王坑煤矸石发电厂申请颁发萍国用(2004)第33604号土地使用权证时所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2018年6月1日,P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回复》,《回复》中告知马某,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建议马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P市不动产权籍档案馆查询有权获取的信息。马某收到《回复》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P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回复》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所需信息,故本案中马某有权向P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P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存在根本性差别,申请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方面的特别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获取。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由上述规定可知,国家已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作出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如需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特别规定予以查询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根据上述规定,马某申请公开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所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马某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获取。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府公开办公室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的复函中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据此,P市国土资源局在其《回复》中告知马某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P市不动产权籍档案馆查询所需信息并无不当。法院依法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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