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两级法院审理4起涉恶案件 依法宣判27人
2019-04-09 15:30:24
     中国法院网讯 (尹静)  为依法严惩涉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4月9日上午,湖南省湘潭两级法院对戴俊等9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周仕明等12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文某江(未成年人)等4人寻衅滋事案;胡世兵等2人强迫交易案等4起涉恶案件集中进行宣判,27名犯罪分子受到严惩。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戴俊等9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系湘潭两级法院审理的首起“套路贷”犯罪集团案件。2017年4月,戴俊、郭凯、王卓等人出资设立鼎峰金融公司,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专门从事非法发放贷款业务,以暴力或威胁等方式催收高额利息、手续费等。为谋取更多非法利益,戴俊等人陆续招募何杰、尹煌、方勇、肖振武、陈仕敏、谢耀为公司成员,并制定所谓薪资提成办法。自2017年4月起,戴俊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有组织的滋扰、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戴俊为首要分子,郭凯、王卓为重要成员,何杰等6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岳塘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经过一、二审,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戴俊等9人十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周仕明等12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合同诈骗、挪用资金案,系湘潭两级法院审理的首起宗族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自2009年起,周仕明带领其家族成员欧阳幼芳、周鹏、谭国福、贺李香等人在广东、湖南等地承包工程,在工程施工时采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恶势力不断扩大,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2016年7月,周仕明与胡建山合伙开办湘乡市韶阳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总经理。为扫清外部障碍、树立非法权威、获取经济利益,以周仕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诈骗、挪用资金、阻挠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湘乡市法院和市中级法院经过一、二审,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周仕明等12人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胡世兵、黄棉芳强迫交易案,系恶势力团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典型犯罪案件。胡世兵、黄棉芳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贺燕山涉恶团伙(已判决)勾结,以暴力、威胁、打砸等手段,多次强揽河砂供应业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湘乡市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胡世兵、黄棉芳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分别追缴违法所得3.8万元、2.3万元。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文某江等4人寻衅滋事案,系未成年人涉恶犯罪案件。2018年4月至6月间,文某江、谭某遥、刘某超、谭某与唐某等11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使用甩棍随意殴打他人,以言语威胁、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湘潭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文某江、谭某遥、刘某超、谭某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湘潭两级法院共判决恶势力犯罪案件13件,对54名罪犯判处实体刑,其中判处重刑(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7名。下一阶段,湘潭两级法院将以中央督导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