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制定规范性文件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法院执行
2019-04-10 16:48:54
     中国法院网讯 (常晓山 谢高锋)  4月8日,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在焦作顺利调解一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标的达1.1亿元大案。

  席某与王某、焦作市置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 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豫08民初第137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席某借款本金4900万元及利息。因王某、置业公司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17年4月5日,席某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席某申请执行时,借款本息已经达到一亿余元。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期间,上述两个被执行人已经将财产进行了转移,案件虽然有焦作市大地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进行了担保,但案件始终未有实质性进展。申请执行人席某多次要求尽快执行担保人大地公司的在建房产。而担保人大地公司已将部分在建房产进行了预售,由于法院的查封,已经出售的房产无法办理房产手续,导致近500余名业主不满。2019年2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月26日,该案正式立案后,为全面查清案件情况,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纪玖详细查阅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卷宗,将每一个情节牢记于心。为拿出执行方案,尽快稳住500余名业主燥动的心,王纪玖连续3个晚上加班至深夜,制定了3套执行方案和相关预案。

  4月2日,王纪玖带领执行干警前往焦作进行实地勘察,并着手进行案件调解。上午十点钟,王纪玖一行一到焦作,就立即对被执行人置业公司和担保人大地公司的所有房产、土地等信息进行调取,并到焦作市某村委会进行核实,全面掌握了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现有财产信息、转移财产线索。鉴于申请执行人席某和被执行人王某曾经有生意交往,在此基础上,王纪玖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进行调解。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讲清了法律利害关系,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担保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对于申请执行人,虽然案件判决有利息,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但要求申请执行人席某也要理解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实际困难,了解目前房地产行业所经历的困境,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来调解,王纪玖也对其进行了劝说。其次为促使当事人解决问题,王纪玖邀请了焦作市委政法委的有关同志全程参与调解,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起到了穿针引线和桥梁纽带作用。

  尽管说,席某和王某、正大公司的纠纷有生效判决,并确定了利息,如果依据判决执行,截至目前本息已经上亿,但是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不足,案件也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得不到保护。如果按照前期担保人大地公司和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协议履行,担保人大地公司自愿替被执行人王某、置业公司向席某还借款本息7000万元,偿还7000万元后,席某就不得再向被执行人和担保人主张剩余利息。此时申请执行人席某就会丧失剩余4000万元的利息。考虑来考虑去,王纪玖要求申请执行人一定要立足现实,充分了解履行生效判决以及执行和解协议的区别。就这样,王纪玖连续2个晚上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至凌晨1点,最终当事人和担保人选择了执行和解。同时对于当前出现的部分业主情绪不稳定问题,王纪玖也进行了充分考虑,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席某权益的情形下,注意到和解协议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提出了可以先行解封60套房产,让担保人大地公司进行出售,房款用于公司运转,从第61套房产开始,每销售一套,担保人要缴纳23%的房款,每销售30套,法院解封30套的方案。这样既保证了500余名业主房产手续的陆续办理问题,又保证了法院对担保人的限制,可以促使担保人尽快履行义务。这套方案达到了案件当事人、担保人的双方认可,最后大家握手言和,500余名业主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致性。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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