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肇事者被认定逃逸后能否一律拒赔
2019-04-11 14:51: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瑶
  【案情】

  2018年1月20日,李某驾驶小型汽车与行人王某相撞,导致王某重伤。李某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同时联系了120抢救王某。但当警察到现场后李某则说是同行人张某驾驶车辆所为,张某予以认可。后公安查明事实将李某、王某分别以交通肇事逃逸和包庇罪已送至检察院。2018年4月法院认定了李某的交通肇事罪并存在逃逸情节。故保险公司以李某“逃逸”为由拒绝赔偿商业保险。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法院认定了李某逃逸,因此保险公司当然可以拒绝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拒绝理赔。李某未逃离事故现场并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约定,保险公司免责的前提条件是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刑法理论来看,该逃逸不仅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对该“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五种情形,本案李某确实存在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让张某顶包,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逸。

  另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李某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说明其及时采取了合法的措施,并未离开事故现场。且李某顶包的行为并没有扩大损失,亦未导致本次事故的责任无法查清,保保险人也未因顶包行为加重了赔偿责任。

  综上,保险公司应承担商业保险金的给付义务。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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