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非法电鱼过失致朋友死亡获刑一年
2019-04-17 14:31:13
     中国法院网讯 (卢新煌)  近年来,为保护生态水环境,各地陆续出台了严禁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禁止性规定,但仍有一些人对此置若罔闻,为图一时口舌之欲非法捕捞,福建省大田县就有一男子因非法电鱼过失致人死亡而被法院判了刑。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魏某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8年8月19日下午,魏某辉同朋友魏某洲等人至大田县上京镇土潭坂的河道电鱼。魏某辉将电鱼机的电线连接好后在前方负责电鱼,魏某洲提着红色塑料桶跟在魏某辉后方。17时许,魏某辉电到两条鱼后,因疏忽大意,在未确定电鱼机断电的情况下将电鱼机捞网递给魏某洲,魏某洲抓到捞网的金属圈后喊有电,同行的其他人随即将捞网抢下,随后魏某洲便瘫软在河道里。后魏某辉等人采取掐人中、轻揉胸口方式对魏某洲进行抢救,并按照120医生指示对魏某洲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18时许,急救医生赶到现场后对魏某洲进行检查,并宣布魏某洲已经死亡。次日,魏某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魏某辉等人共同赔偿魏某洲家属丧葬等费用人民币25万元,魏某洲家属对魏某辉出具书面谅解书。

  经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送鉴电鱼机的升压器接入电池后,远超出安全电压限值,即使断开操控开关也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才能降到安全电压,在此期间,当人体接触到与其输出端相连的金属件或其他导电体时(含鱼杆金属件),就会发生电击事故,会造成人身电击伤害。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魏某洲皮肤组织未见明显电流损伤。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死者魏某洲排除因机械性暴力死亡。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辉操作电鱼机时因疏忽大意,在未确定电鱼机断电的情况下将电鱼机捞网递给被害人致其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具有自首和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款,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等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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