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法院通报两起涉黑涉恶犯罪典型案例
2019-04-19 09:37:53
     中国法院网讯 (盛敏)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目前,已依法高质效审结涉恶案件13案30人,对涉案犯罪分子均予以了严惩,现将已判决的2起涉黑涉恶犯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龙某、陈某、蒋某、丹某某、林某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案

  2017年7月20日被害人李某从罪犯龙某的某借贷公司借款3万元,扣除利息4500元后实际借款255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偿还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如有违约,每天按借款金额的5%计算违约金。借款到期当天,被害人李某向罪犯龙某还款3万元,龙某拒收还款,故意造成李某违约。2017年9月18日,龙某指使陈某、蒋某去找被害人李某索要4.5万元的违约金,逼迫被害人李某将该违约金转为债务本金并出具借条。2017年10月18日,在他人出面调解下,龙某收取被害人李某6.8万元后将其所出具的条据退回。

  龙某因对李某心存怨恨,于2017年10月19日安排林某、丹某某对被害人李某实施伤害,并出资两万元作为酬金,林某具体联络丹某某,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丹某某负责实施砍伤被害人李某,龙某提供作案用车1辆,并安排黄某驾驶该车负责接应。当日19时许,丹某某持水果刀将被害人李某的头部、手臂、左腿等处砍伤,致其轻伤,后乘车逃离现场。

  南县人民法院认为,龙某、陈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龙某为报复他人,雇用丹某某、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决:龙某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例二:

  朱某、罗某、陈某某、肖某、曹某非法拘禁一案

  2018年3月22日15时许,罪犯罗某以找彭某某索要债务为由,邀集罪犯朱某,并通过罪犯朱某邀集罪犯陈某某、肖某及陶某(另案处理),先后将被害人控制在车内、茶楼卡座内、酒店房间内,并多次以殴打、威胁的方式逼迫彭某某还钱,期间罪犯曹某参与进来。至破案止,被害人彭某某已被非法拘禁达22小时,其头面部软组织多处挫伤,属轻微伤。

  南县人民法院认为,罪犯罗某为索取债务,指使罪犯朱某邀集罪犯陈某某、曹某、肖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罪犯罗某起了策划、指使作用,罪犯朱某起了邀集和实施犯罪、殴打他人的作用,罪犯陈某某在实施犯罪和殴打被害人的过程中,表现积极,均应认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五名罪犯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判处罪犯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罪犯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罪犯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罪犯肖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判处罪犯曹某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庞宇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