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传统?试试团队合作怎么样
2019-04-23 15:10: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邱强
  • 分段执行流程图
  • 团队化执行架构图
  长期以来,执行工作是法院的“老大难”问题,执行难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因而被视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庄严承诺。经过三年的不懈努力,“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接下来,全国法院系统又要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进发。

  如何有效地切实解决执行难?笔者认为,这不仅需要加强相关配套体制机制建设,还需要总结当前执行模式的经验和不足,探索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执行模式。

  一包到底:传统执行模式运行的先天不足

  传统执行模式一直备受诟病,源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一包到底”运行模式中存在下列不足:

  一是事项繁杂,工作效率低下。执行员在传统执行模式下往往需要负责案件的全部执行过程,包括具体实施和执行裁决,事项非常繁杂。在特定时期,该模式发挥了权力集中优势,但随着社会矛盾加剧,执行案件数量增多,执行员往往难以掌控全部案件的处理,工作效率大打折扣。

  二是权力集中,廉政风险突出。从执行措施的决定到实施,从执行财产的调查到处分与分配,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到对其债权的执行,从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到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等,往往由执行员一人决定,执行员可谓身揽全部的执行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诸如扣留执行款提成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风险。

  三是流程不明,管理模式粗放单一。传统执行模式中,执行员更多追求的是执行结果,而往往忽视了程序公正。执行信息不公开,当事人无从获取执行进度,执行员根据个人喜好录入节点。在这种情形下,不仅当事人获取执行信息难,执行案件也难以实现科学管理,直接导致了执行员拖拉办案、选择性办案行为的发生。

  4.理念模糊,人员配置随意。法官主导执行,抑或法警主导执行,由于理念的不同,自然在执行过程中的导向也会不同。但在传统执行模式下,被任命为执行员的既有法官又有法警,且缺乏统一的执行理念,法官、法警工作没有具体分工,均从事一包到底的执行工作,难以充分发挥执行人员的优势。

  分段执行:打破“一包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单打独斗”的传统执行模式越来越受到诟病,进而更为优化的分段执行模式进入视野。通过分段执行模式,一个案件的整个执行过程被分解成数个执行阶段,执行权力被分解,不同的执行员负责不同的执行阶段,这克服了传统执行模式中执行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能够实现执行员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而且能够根据人员能力优势,让合适的人负责合适的阶段,充分实现人尽其才。

  当然,分段执行模式在实践运行中并非无可挑剔,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分段执行模式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之处:

  一是分段执行流程节点设置详细、繁多,影响工作效率。每个执行阶段的衔接成为分段执行模式需要直接面对的难题,这就需要设置详细的流程节点予以规范,但是过多过细的流程节点反过来成为分段执行模式运行中的软肋,在执行案件如潮水般喷涌的今天,过多过细的流程节点,使得执行法官不得不疲于应对,不加区别的设置案件流程节点将产生反作用力,进而影响整体的执行效率。同时分段执行中由于执行员各自管好自己负责的执行阶段,处于“各自为政”状态,流程衔接不当则会出现执行员在两个执行阶段临界处相互推诿现象。

  二是分段执行的人员需求过高。由于分段执行的每个执行阶段均需要专人负责,相对于传统执行模式而言将需要增加人员数量,否则根本难以应对。目前状态下,执行人员的数量增加速度已经难以跟上案件增加数量,在没有妥善解决人员需求的情况下,全盘推行分段执行并不见得能够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而且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案多人少现象突出,也难以抽取更多的人员充实到执行队伍中。

  三是分段执行模式的运行受制于传统的案件考核模式。传统执行模式中只要简单考核承办人的收案数、结案数、平均执行天数、执结率等项目,由于承办人一人包案到底,这些考核可以较为科学地反映承办人的工作成果。但在分段执行模式中,由于一个执行案件往往需要历经多人之手,如何科学地考核每个人的工作成果成为难题,不恰当的考核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反而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陷入“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怪圈。

  四是执行法官难找现象较为突出。虽然经过调查发现,分段执行模式一定程度提高了执行效率,但是当事人对于该执行模式的认同度仍有待提高,设置相对固定的联系人,便于当事人联系成为更多人的建议,这也侧面反映出了分段执行模式中执行法官难找现象较为突出。

  团队化执行设想:探索构建更为科学的执行模式

  面对传统执行模式中“一包到底”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及分段执行模式中所面临的不足和困难,笔者认为可吸收两种执行模式中的精髓,回避其中的短处,探索构建更为科学的团队化执行模式。

  1.构建前提:基本解决执行法官难找问题

  执行既需要执行员依职权穷尽措施查询核实财产状况,也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等信息,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精准的财产信息,因此执行人员同当事人进行无缝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现实中执行法官难找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执行特殊的工作性质,执行法官不可能整天坐在办公室里被动等待执行,而往往采取主动出击方式,因而经常需要外出办案。因此,破解执行法官难找问题,如何将当事人的财产线索及举报信息及时反馈给执行法官,成为构建团队化执行模式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故应当在团队化人员配置中进行优先考虑。

  2.团队分工:执行人员的配置及团队设置

  笔者建议,为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执行实施团队和执行裁决团队。此外,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集约化办理相关事务性工作以及后勤保障工作,还应当设立一个综合管理团队。执行局局长作为三类团队的总指挥和总负责人,同时所有的执行团队均由执行法官为中心,配备相应的辅助人员,遵从执行法官的各项指令。

  一是构建执行实施团队。为了应对执行实施过程中涉及事项判断问题,执行实施团队按照“1+2+2”原则进行配置,具体为配置一名执行法官,并且该执行法官作为该执行团队的负责人,既要统筹管理团队案件执行情况,也要负责各执行实施人员所遇到的事项判断,比如根据执行实施人员的调查情况作出决定财产控制、处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同时,执行实施团队中包含两名执行员(根据法院实际情况,原则上应当配置法警)及两名书记员。以执行法官为中心的实施团队,能够充分发挥执行法官的判断优势,可以有效解决以往执行模式中的乱执行、选择性执行乱象,执行员所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均应当是已由执行法官作出并命令执行的。此外,执行法官需要负责并统筹安排接待当事人,提高执行信息沟通效率。

  二是构建执行裁决团队。鉴于在执行中需要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数量较少,为了提高人员利用率,执行裁决团队则按照“1+1”原则进行配置,即由一名员额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对于执行异议案件,则抽调其中一个(或两个)执行实施团队中的执行法官参与审查执行异议,并由裁决团队的员额法官担任审判长。如出现重新审查情形,则由执行局长作为审判长,抽调其他执行实施团队的执行法官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三是构建综合管理团队。综合管理团队按照“1+1+5”原则进行配置,即由一名执行法官、一名法官助理和五名书记员组成。其中书记员根据分工分别进行执行案件分发、执行通知书等格式文书制作发送、集约化查控、执行报表制作、接收结案归档等事务性工作,并根据统一安排,轮流立案窗口进行值班,接受当事人关于执行信息的查询、执行法官或执行员的联系,确保当事人可以保持同执行人员的顺畅联系。法官助理负责首先甄别网络查询中发现的财产信息,草拟查控法律文书,报执行法官签发,协助执行法官做好信访接待化解工作。执行法官负责审查签发查控文书,接待当事人信访,同时管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3.科学考核:努力体现执行人员的价值

  团队化模式需要面对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进行科学考核。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中将法警排除在外,这不利于提高法警身份执行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不科学的考核制度也是团队化执行模式构建的一道难题。在团队化执行中,团队中的每个成员都对整个团队的工作成果作出贡献,因此在团队化执行模式下必须将考核结果落实在团队层面而非个人,即对外考核整个团队,而对内再考核成员的具体工作量及工作成效,采取“自评、互评”等方式进行考核,不区分身份考核,这不仅可以提高成员工作积极性,还可以加强团队成员在执行中的合力,进而提高整体的执行绩效。当然,笔者仍然认为,团队化模式中要做到科学考核仍然需要进行探索和总结,考核的具体制度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研制定。

  执行团队化模式能够吸收传统执行模式及分段式执行模式中的长处,尽可能补足两者所凸显的“短板”,从而实现执行效果和执行效率的双赢。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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