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法院:缘何“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2019-05-06 16:14:16
     中国法院网讯 (李金昆)  “现在开庭!”5月6日上午,随着一声落槌,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内蒙古阿尔山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由阿尔山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春城承办并担任审判长主持法庭审理,阿尔山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于海杰以国家公诉人、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副主任、代理监委主任赵玉亮携纪检监察干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干警共三十余人受邀参加庭审,观摩旁听。这是司法体制改革以来,阿尔山市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履职案件。

  该案是阿尔山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首例侦办并移送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6月被阿尔山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2018年12月被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被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庭审前,院长李春城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一起详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并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为庭审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庭审中,李春城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审判经验,与合议庭成员相互配合,从容把握庭审节奏,庭审程序规范、严谨、有序、流畅。检察长于海杰在公诉时逻辑缜密,证据环环相扣,并宣读了起诉书,阐明了公诉意见。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孙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当庭自愿认罪。

  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三区”文化工作者补助资金6.2万元以及非法占有全盟广场舞大赛服装款1.1万元两项犯罪事实,共计骗取公共财物7.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罪违法所得7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旁听代表坦言,法检“两长”同庭履职还是第一次见,整个庭审过程有条不紊,并且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对于法检“两长”在庭审中高职业水准的表现,旁听代表们给予了高度评价。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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