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知产审判的广度、力度和深度
2019-05-07 09:33: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商梦莹
  • 厦门中院法官走访辖区企业,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展开互动。陈宝清 摄
  • 厦门中院审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陈宝清 摄
  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保护政策,着力提升审判质效,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激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审好普通案件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广度

  “2018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厦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830件,其中民事案件2769件,刑事案件53件124人,行政案件8件。审结各类案件1747件,其中刑事38件,民事案件1701件,审结行政8件,案件数量上呈稳步增长态势。”在接受采访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常红向记者亮起了家底。

  厦门中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在依法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民事财产权过程中,积极适用临时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原告林松与被告张艳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被告试图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责任,如果不立即保全财产,可能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厦门中院依原告申请,远赴新疆对被告银行账户、房产及时进行保全,被告迫于压力与原告和解,矛盾及时化解。

  “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方面,我们也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厦门中院民三庭法官张宏伟向记者介绍。深圳莱顿唱片有限公司与厦门九日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是涉及KTV小权利人的典型案件。莱顿公司诉称,其经转让取得《祝你平安》《走四方》等17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完整著作权,是该批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莱顿公司认为,九日公司未经许可,复制他人音乐电视作品并进行营利性放映,将84部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且未支付使用费,侵犯了其复制权、放映权,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当以涉案专辑上署名的主体作为确认著作权人的依据。合议庭从专辑出版发行的历史背景出发,结合权属流转过程中相关主体的声明,综合考虑日常生活经验及著作权主张人的摄制、购买能力,没有支持原告合法拥有作品著作权的主张。

  “合议庭认为,涉案音乐作品几乎全部是20世纪90年代流行面广、知名度高的经典歌曲,年代久远,著作权流转过程复杂,参与制作的主体众多。拍摄所需投入的人、财、物力非某一主体能够独自承担,即使作品的著作权系受让取得,所付出的经济对价也必定不菲,原告未能证明具备摄制或购买作品能力。原告作为主张著作权人应先举证自己的权利来源,而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著作权人的身份,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原告服判息诉,后来相关的系列案件也陆续撤诉。”张宏伟解释说。

  此外,厦门中院还合理运用惩罚性赔偿,夯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础。2018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依法判决各类侵权赔偿案件814件。对于商标、图片著作权等案件,相对统一赔偿标准。

  “对一般商标侵权案件,按1万元的标准判决,比较典型的有老凤祥、浪莎、云南白药、蓝月亮等商标侵权系列案件,原告均由上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公证机构均为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部分案件公证购买行为间隔时间仅有两三分钟,甚至一二分钟,公证真实性存疑。”民三庭法官陈璐璐向记者透露。

  “合议庭采用实地勘验的方法,看在公证书记载的时间范围内是否足以完成购买行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的情况下,合议庭采信了公证效力,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综合考量被诉侵权商品价值、与人体健康的关联性、原告取证成本等因素,按较低赔偿标准在每案5000元至1万元范围判决,通过适当赔偿,激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陈璐璐说道。

  “审结的上述民事一审案件中,仍以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为主。其中商标权616件,占35.2%,著作权654件,占37.4%。商标侵权案件以中小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等销售假冒侵权日用品居多。此外专利案件19件,不正当竞争40件。新情况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增长较多,有20件,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件也不断涌现。”林常红介绍。

  厦门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精心化解各种矛盾,制止、打击各类侵权行为,保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高压态势。

  “目前,我们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假酒、假冒鞋服案件为主,假烟假药犯罪案件数量在减少。除了传统渠道制假售假案件,也出现了电子商务新型犯罪。”林常红透露。

  上诉人陈某售假案是近年来厦门市法院受理的涉案数额最高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淘宝天猫、京东网上交易平台开设运动专营店。为顺利销售,伪造了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宝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印章、授权书、进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证,骗取平台工作人员及客户的信任。短短10个月,销售大量假冒“耐克”品牌的运动鞋,涉案金额达4000多万元。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相对于面对面交易的传统销售模式,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间接性使得消费者相对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假。厦门法院通过打击电子商务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有力地保护了合法知识产权,进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林常红说。

  在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方面,厦门法院切实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以司法裁判的评价、指引和导向功能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统一侵权认定标准,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监管缺失,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把控典型案件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典型案例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积极促进作用,厦门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惩处力度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厦门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廖惠敏介绍。

  厦门法院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加强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原告法国卡慕与被告波尔多吉洛(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与原告是同行业竞争者,在知晓原告品牌知名度的情况下,进口并销售与原告“CAMUS”酒极为近似的“CAMOO”酒,擅自制造与“CAMUS”酒极为近似的外包装盒的形状、结构、色彩等,并冒用质量标志,将两款酒在同一门店摆放销售,造成消费者混淆。同时,被告还在自贸区进口商品直销中心的相关门店销售侵权产品,并通过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户外广告牌等宣传其产品来源于虚构的法国卡牧干邑集团、“CCTV”央视合作品牌、香港德国获奖等内容。

  厦门中院认为,被告是在中国境内首先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主体,其行为与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所产生的后果无异,同样是产生侵权产品的源头。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明显不足,综合考虑讼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性质、侵权恶意、侵权情节、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加大了对被告的打击力度,二审依法改判提高赔偿数额至40万元。

  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和SGG利是高有限公司分别诉斯迈柏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是重复侵权的两个典型案例。2014年,斯迈柏公司因制作销售假冒商标侵权产品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同时查处的还有16万元未销售的产品。被行政处罚后,2015年,斯迈柏公司通过网络继续销售与两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篮球产品。2016年,被告因前述生产、制造、销售行为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罚后,被告并没有收手,而是继续大肆在网上销售侵权产品,并在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上展示与原告商标近似标识的产品。厦门中院综合考量其重复不断侵权的行为和主观恶意,判决被告分别赔偿两家受害的商标权利人各30万元、20万元。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倒逼企业形成正确的竞争观念,推动企业加快自身造血功能,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廖惠敏说。

  在厦门飞燕公司诉厦门克劳斯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在该公司的燕窝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基本相同的红金配色,相关图案的形状、所处位置也十分相似。思明区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属于混淆行为的规定,对双方商品外包装作出相似的判断,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竟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竟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小竟非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庄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市场混淆行为,原、被告均为资产投资管理公司,涉及基金等投资领域,该领域消费者对公司的信任感十分重要。被告庄某曾就职于原告竟非公司的关联公司,离职后成立了厦门小竟非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

  “被告庄某作为原告关联公司的前员工,恶意使用原告公司企业字号的行为极大扰乱了市场秩序,并损害了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我们在审理此案时考虑了原告的企业知名度、被告的侵权事实、主观故意,判决厦门小竟非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带有‘竟非’字样并赔偿竟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竟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万元,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判决依法保障了市场交易秩序。”承办人湖里区法院法官林娜介绍。

  ■释法疑难案件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活跃,厦门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显著增多,我们不仅视之为挑战,而且将之作为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促进知识产权审判改革的良好机遇。”廖惠敏对记者说。

  近年来,厦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疑难案件不在少数。如原告福盛鞋业与被告木林森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诉讼标的额分别高达7500万元、8500万元,涉及商标确权、授权许可合同及商标侵权相互交叉等众多法律适用难题。上诉人李某、陈某与被上诉人福州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入选了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涉案作品是人民大会堂福建厅悬挂的一幅漆画,涉及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认定等法律适用难题和创作者利益保护的平衡。

  2014年5月20日,原告APS制造单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将厦门PRT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该案涉专利帮助、教唆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鲜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打印机芯,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该案的裁判,对如何理解和把握‘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以及教唆侵权的构成要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案涉另两款打印机芯不属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如果认定间接侵权则变相地扩大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厦门中院民三庭法官谢爱芳解析道。

  在原告陈某与被告厦门佐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将与原告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形用于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被诉侵权商标尽管已经超过法定的在先权利人申请宣告无效期限,但法院考虑该商标尚未实际使用,尚未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判令商标权人停止对被诉商标的使用,阐明了对侵害在先著作权的注册商标能否判令停止使用应视情形而定的司法观点,廓清了认识。

  “优化营商环境任重道远。厦门市两级法院将继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沿着‘依法安商、便捷暖商、平等护商、自治尊商、善执惠商’的‘路线图’,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以改革思维推动改革,为厦门推进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营造有产业、有活力、有颜值、有温度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厦门中院院长王成全表示。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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