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穿山甲死亡”引发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05-08 09:40: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费文彬 孙晓梅 陈杨
  5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开庭审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益诉讼案。该案是全国首例因穿山甲死亡引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该院受理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中,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于2017年8月18日凌晨1点接收了一批查获走私入境的穿山甲(32只活体,2只死体),将其接回到基地救护检疫场并进行救治。经过30天的隔离检疫期后,有24只穿山甲死亡。截至2017年9月17日,仍有8只穿山甲存活,而该监测中心违反相关规定,并没有提出放生方案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批准,导致8只检疫期满并检疫合格的穿山甲死亡,造成生态损失。为此向该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赔偿因过错致8只检疫合格的穿山甲死亡所造成的生态损失、对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的破坏生态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与疫源疫病监测中心辩称:由于涉案的穿山甲在移交前后并未进行检疫,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涉案的穿山甲存在检疫合格的事实。其在救护穿山甲的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程开展工作,救护程序及行为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诉讼请求。

  5月6日上午,庭审前合议庭组织原告、被告、第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下午的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被告的行为与涉案的穿山甲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6名自治区、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旁听了庭审。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