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办证要撤销 法院:予以支持但违反诚信原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9-05-14 14:54:33
     中国法院网讯 (王璐)  提供虚假材料领取结婚证,后又以此为由要求撤销登记,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固镇县民政局、第三人王某某民政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

  经审理查明,因郑某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郑某某办理了虚假身份证并持该虚假身份证于2008年1月25日与王某某到固镇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固镇县民政局为郑某某和王某某颁发了“持证人为郑某某和王某某”的《结婚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固镇县民政局作为该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职能部门,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郑某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到被告的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相关证件时,因条件所限未配备识别系统,只进行形式审查,未能发现领证人郑某某的真实身份情况,为郑某某和王某某颁发了《结婚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原告郑某某要求撤销固镇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由于原告违反了诚信原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诉讼费判令其承担。

  法官寄语:近年来,法院受理了多起类似的民政登记案件,大多是盗用他人的身份证或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在此提醒广大未婚青年,结婚是人生大事,除了感情基础外,切记弄虚作假,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到法定年龄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不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容易导致离婚纠纷频发,更会造成婚姻登记瑕疵并使婚姻效力处于不安定状态,相关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诉讼权益及其他权益都难以保障。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否则纳入民政部门失信名单,将会给其生产、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