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法院宣判4起涉恶案件 30人获刑
2019-05-15 14:03:58
     中国法院网讯 (况慧美 宋江雄)  5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等四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建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直机关、群众代表、家属代表共140余人到庭旁听。

  肖某等13人恶势力团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陶某等13人纠集在一起,在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等地实施多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型违法犯罪,形成恶势力团伙,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陶某等5人多次、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喻某等8人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肖某、欧阳某冬等9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结合具体案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戴某汇等7人恶势力团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汇、欧阳某龙等7人与同伙在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等地,多次参与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违反犯罪,形成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上述被告人中的戴某汇在杨某斌的指使下,负责为新建区某赌场望风、护楼,并收取看护费和杨某斌的股份钱,非法获利所得用于其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汇、欧阳某龙多次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曹某等5人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戴某汇、欧阳某龙等4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戴某汇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具体案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刘某华等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刘某华、唐某柱为获取经济利益,先后吸纳其余5名被告人及未归案的其他人员,对某公司石下砂场经营砂石买卖进行控制和霸占,并依托当地人身份,长时间多次实施威胁、殴打等方式,阻碍正常排队购买砂石的货车司机,致使一些司机无法购买到砂石或两、三天才能购买到砂石,且遇急需砂石的货车司机和用户被迫高价在被告人刘某华和被告人唐某柱的私人砂场购砂,形成以被告人刘某华、唐某柱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严重影响了某公司石下砂场的正常经营,扰乱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对当地社会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刘某华、唐某柱等7名被告人为获取经济利益,多次采取威胁、殴打等方式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犯罪行为,以此控制和霸占石下砂场经营砂石买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七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承担各自刑责。被告人刘某华、唐某柱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所实施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该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承担各自刑责。结合具体案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胡某系等3人恶势力团伙:抢劫、敲诈勒索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系、李某、施某等人在胡某系的纠集下,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和寻求刺激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胁迫方式抢劫和敲诈勒索未成年学生钱财,并在南昌市新建区某中学附近追逐、拦截、骚扰女学生,翻墙进入南昌市新建区某中学校园,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一起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未成年学生钱财630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敲诈未成年学生钱财63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结合具体案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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