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零陵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集资案件
2019-05-16 09:50:38
     中国法院网讯 (沈超)  5月15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永州市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伍等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金额高达5135万余元。零陵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集资参与人代表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刘某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成立了永州市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某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收取客户的定金,约定每年支付客户一分至一分五的利息。

  后因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投资客户的本金和利息,集资参与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悉,为了发展更多的客户,被告人伍某和股东刘某授权刘某龙以三家公司的名义招聘多名业务员,到永州市各县区发放宣传广告,对有投资意向的客户组织到其到各项目进行参观,不定期邀请其到酒店吃饭、唱歌、跳舞,趁机宣传同公司签订合同投资入股的好处,鼓励客户与公司签订合同并向公司缴纳定金。

  截至2018年11月15日,共有1049余名集资参与人员被骗,涉案总金额共计5135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单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办理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伍某、刘某、张某等11人组织、指挥、决策或者帮助上述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办理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重大复杂,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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