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寄保管的枪支藏匿如何定性
2019-05-16 10:06: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冰倩
  【案情】

  张某将为他人寄保管的仿“六四”手枪一把藏匿于某市医院路边的草丛内,某日凌晨,张某手持该手枪窜到某胡同内与人打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该手枪。

  【分歧】

  对本案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私藏枪支罪。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一把手枪私自藏匿,构成私藏枪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私藏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张某私自将枪支藏匿,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一个选择罪名,非法持有枪支罪和私藏枪支罪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行为人都系没有资格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行为人都持有枪支。

  张某系没有资格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规定持有枪支,看似两罪都符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和私藏枪支罪之间的区别,前者属于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配备枪支的行为;而后者属于曾经具有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在配备枪支的资格消除后,仍违法配备枪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因此,两罪的主体不同。

  本案中,张某显然不属于原来具有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不符合私藏枪支罪的特殊主体。故其私藏枪支的行为仅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综上所述,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