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年龄玩蹦床摔成十级伤残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2019-05-16 11:18: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星
  【案情】

  小杰和小伙伴相约去玩蹦床,蹦床公园入园时需签署一份运动安全免责声明书,其上明确写有“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必须在家长或者法定监护人陪同下”的字样,小杰谎称自己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并在该声明书上签字。蹦床过程中,小杰看到其他小伙伴玩各种高难度的空翻动作,于是也尝试着做却不慎摔伤,构成十级伤残。现小杰父母与蹦床公园就小杰受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产生纠纷。

  【分歧】

  小杰虚报年龄玩蹦床受伤,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杰未满十六周岁,蹦床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让其在无成年人监护下入园,同时蹦床公司也未提醒玩者蹦床的使用方法以及防止危险的措施,在园内也未安装防护设施,小杰运动时也无工作人员进行保护,导致孩子受伤,故蹦床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杰自己谎称已满十六周岁并在蹦床公园运动安全免责声明书上签名。此外,蹦床公司在园内也已经张贴各类安全提示,告知勿做高难度空翻动作,公司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和安全告知义务,故小杰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根据蹦床公司和小杰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在本案中蹦床公司没有审慎的核入园游戏者的实际年龄,也没有在游戏过程中进行必要的保护;小杰自身也谎报年龄、进行高危的游戏动作,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蹦床是存在较大风险的体育活动,蹦床公司作为经营管理方,对入馆人员应较一般经营性场馆具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是本案中蹦床公司工作人员仅凭小杰自述以及其身形作为判断对方是否已年满十六周岁的依据,显然不当。蹦床公司没有尽到其经营活动特性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蹦床公司对小杰受伤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小杰在阅看蹦床公司提供的声明书后未如实陈述自己真实年龄情况,其本身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蹦床公司的民事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应该根据蹦床公司和小杰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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