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宣判唐某龙等三人涉恶势力犯罪案
2019-05-17 15:23:42
     中国法院网讯 (欧阳婷)  2019年5月10日上午,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唐某龙、许某某、罗某等三人涉恶势力犯罪案,该案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第二例涉恶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初至4月10日,被告人唐某龙、许某某纠集罗某等多名社会青年形成“恶势力”多次到兴安县某钢材店,以向该钢材店合伙人夏某某讨要债务为由,占据该钢材店办公室,采取换锁、断电、言语威胁等方式进行滋扰、纠缠、聚众造势。2018年4月5日,被告人唐某龙、许某某采取持刀威胁、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对夏某某进行暴力胁迫,向其索要钱财,在二人的暴力胁迫下,夏某某被迫通过微信转账9000元给许某某、唐某龙。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许某某酒后与罗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某市场门口处,被害人朱某某因看了许某某一眼,被许某某无端指责,并持铁质板凳对朱某某进行追打,罗某为显示其兄弟义气,与许某某一同殴打倒在地上的朱某某,造成朱某某手臂等多处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龙、许某某纠集多人形成恶势力团伙,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多次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被告人许某某、罗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唐某龙、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

  被告人唐某龙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龙、许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在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唐某龙、许某某、罗某等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唐某龙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下一步,兴安法院将不断加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依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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