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公开审理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庭判决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2019-05-22 14:34: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钟法
  2018年12月30日晚上10时许,外省来杭务工的李某、吴某二人前往萧山烈士陵园拍照,后李某将身着仿纳粹军服的照片在其个人QQ空间发布,被群内多人阅见并转发扩散,社会影响恶劣。2019年1月8日,公安机关调查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李某和吴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4日和7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4月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李某、吴某侵害萧山烈士陵园烈士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今天,杭州中院在一号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行后浙江省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该案的审理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旁听席上既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陵园烈士亲属代表,还有来自杭州高级中学的100多名在校师生以及20多家来自中央省市的各级媒体。

  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三名检察官出庭参加诉讼。杭州中院副院长许米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杭州中院首次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案。

  两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双方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一是两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二是两被告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范围和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

  庭审中,两被告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表示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愿意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全社会都应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英雄烈士的荣誉神圣不可侵犯。萧山烈士陵园是“褒扬烈士、教育后人”的重要公共场所,两被告的行为轻视英雄先烈,无视公众情感,蔑视法律尊严,侮辱和亵渎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侵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李某、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上述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李某、吴某承担。

  近年来,抹黑英雄、侵犯英烈荣誉、虚化甚至丑化英雄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厘清公众对待此类事件的错误认识,增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爱国教育和法治教育,杭州中院不仅邀请了百余名学生到庭旁听,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该案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通过法庭辩论和庭审结果向公众明确是非对错标准,将庭审变成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希望引起社会公众警醒,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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