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海一审宣判一“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主犯数罪并罚获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400万元罚金10万元
2019-05-23 08:40: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郑珊珊
  5月22日下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万元,罚金10万元,其余8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刑罚。对同案的其他9名非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对犯罪情节较轻者,依法宣告缓刑。该案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纠集尤某、黄某等人,通过实施“套路贷”诈骗及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刘某为首要分子,尤某、赵某、黄某为重要成员,曹某、岳某等5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过程中,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常以“行业规矩”为由要求借款人出具高出借款本金数倍数额的借条,并让借款人持现金拍照,且在借款当日扣除第一期高额利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惯常以虚高的借条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虚高借款,或以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累计获利达340万余元,或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还通过聚众赌博获取非法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聚众赌博非法营利,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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