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暴力手段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江西泰和一恶势力犯罪团伙主犯获刑15年
2019-05-25 09:35: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黄某等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黄某、肖某、肖某某、刘某某五人认识后,以刘某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玩乐,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单独或共同在泰和县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股恶势力,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涂某、郑某承包了泰和县禾市镇景丰村的金田石场。自2015年起,刘某多次找到涂某,要求石场给其解决工作或入股石场,遭到拒绝后,刘某两次用小汽车堵住石场运输车通行的必经之路,影响石场的正常运营。2015年10月,刘某强行接手景丰村十一组新农村建设修路工程,并与景丰村十一组签订一份没有履约期限等不正常条款的委托建设合同。之后,刘某交代施工人员慢慢修路,同时在路上砌水泥墩,阻止石场大货车通行。2016年8月,涂某因石场货车被堵一事报警,有关部门调查时因受到刘某等人的现场滋扰而无法进行。8月底,涂某、郑某迫于无奈,被迫接受刘某“修路转让费”的无理要求,支付现金40万元给刘某。

  2018年10月,因被告人肖某某过生日,五被告人在泰和一KTV为其庆祝。在KTV大厅,被告人黄某和顾客冯某发生争吵,五被告人对冯某进行了殴打。经鉴定,冯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案件审理过程中,五被告人家属代为向冯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56万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于2018年8月在万安县窑头镇寻衅滋事,造成4人轻微伤;于2017年11月对胡某进行殴打,导致胡某轻伤二级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胡某经济损失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堵路、修路不让通行等方法,扰乱金田石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勒索被害人涂某、郑某共计40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五被告人借故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被害人冯某,致冯某轻伤二级,情节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与同伙随意殴打他人,致4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胡某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自首、立功、犯罪年龄、犯罪前科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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