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企业保全困境
——湖南长沙县法院探索企业民事能力等级认定制度工作纪实
2019-05-29 08:55: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曾妍 刘萍萍
  “建议研究推广长沙县法院创设的企业法人民事责任等级认定制度。”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梁稳根在谈起法院工作时,对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实施企业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等级认定制度颇为赞许。

  2013年,长沙县法院开始实施企业法人民事责任等级认定制度。六年来,获得一级责任能力等级认定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长沙县法院涉及的总额达数亿元的诉讼保全案件中,无一例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公司也从没有出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拒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责任能力等级认定制度的实施在构建诚信诉讼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

  制度创新破解企业保全困境

  2019年4月,三一重工公司就其与张某、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县法院申请冻结张某、初某银行存款23万余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法院收到申请后,迅速作出查封冻结张某、初某财产的保全裁定,但该份裁定并没有要求三一重工公司的担保。这种免担保的做法就是长沙县法院实施的责任能力等级认定制度的初衷。

  长沙县法院制定的《关于在诉讼财产保全中实施企业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等级认定的制度》规定,责能等级认定指在诉讼财产保全中,经企业法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企业法人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和守法意识进行综合判断,对企业法人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金额范围作出认定,已经认定责任能力等级的企业法人,提出保全申请且金额在责能等级范围内的,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该企业法人作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可以不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比照该制度实施以前的情况,尽管企业实力强、商誉好,但在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保全案件中,仍然会被要求提供足额的、流动性好的、变现能力强的资产,甚至是银行存款作为担保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企业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对经营造成影响。如果企业是财产保全案件的申请被执行人,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特别是银行账户一旦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资产资金就无法充分利用,经营会受到限制,资信也会受到影响,甚至出现银行拒绝贷款的情况。

  在长沙县法院院长何文哲看来,诉讼财产保全是胜诉后的判决得以实现的保证,但会影响社会财富的流通使用,责任能力等级认定制度的实施很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

  理论结合实践务实便捷高效

  2013年3月14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三一重工公司提交了书面认定申请并附有验资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履行能力证明资料,法院初步审核后将申请转交至司法技术部门,司法技术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3月26日,经长沙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三一重工公司民事责任能力等级为一级,认定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公司申请了展期并获得通过。三一重工公司成为首批获得认定的企业。

  企业申请、部门审核、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的责任能力等级认定制度申请便捷,操作简单。审核认定过程需要遵循审判工作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和事实认定基本原则。

  据长沙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责任等级认定实行“一案一认定”,认定程序只能在个案中基于案件审理的需要提出和审查。责任等级认定是对企业财务报表等所反映的企业经营状况、银行征信记录所反映的企业商业信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所反映的企业守法意识等“事实”综合审查判断,从而来认定责任能力等级,以区别于其他信用评价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责能定级效果一举多得

  自长沙县法院责任能力等级认定制度实施以来,先后有三一重工公司、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通过责能等级认定,而这个范围还在继续扩大。

  据了解,长沙县法院将责任能力分为三个级别:具备一级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认定其在个案标的金额不高于3000万元(该院民商事案件受理标的上限)、数案标的累计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情形下,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二级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的可享有的“免单”范围为个案不高于800万元,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级则为个案不高于100万元,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一次认定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到期可以申请展期,有效期内发现企业存在严重经营风险、虚构申请材料、严重违背社会诚信行为等时,企业会被采取降级或者取消等级认定,并被责令提担保或采取保全措施。

  “制度实施至今,运行情况良好,我们暂未收到一起不良反馈意见。”长沙县法院党组成员胡志宏说,法官对于获得认定企业的保全审查工作量明显减轻,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