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红牛”公司股权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敲响“第一槌”
2019-05-29 21:52:04
     中国法院网讯 (乔文心)  5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在西安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Ruoychai International Group Co.,Ltd.)与被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Inter-Biopharm Holding Limited)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敲响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第一槌”。

  本案是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的红牛系列案件之一,涉及红牛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五件涉及红牛公司的案件。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王淑梅、孙祥壮、张雪楳、丁广宇、郭载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次庭审持续近4个小时。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案涉7%股权的出资情况、对案涉股权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主体、相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代持合意、原告的显名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五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本案将择日宣判。

  据介绍,自2018年6月29日国际商事法庭正式揭牌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关于“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规定,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开局良好。去年年底,国际商事法庭已经受理了涉及日本、意大利、泰国等国家当事人在内的第一批案件,目前已有部分案件进行了庭前会议、询问等程序。

  庭审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来自国内外多家媒体记者全程旁听案件审理并进行现场报道,中国法院网对庭审进行了图文直播。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华使节、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代表及高校师生代表等80余人参加了旁听。

  从无到有,摸索符合国际商事纠纷审理方式

  预先制定的各种规则能否充分保障中外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第一槌”是对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全新检验。

  记者了解到,此前,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征询了该案当事人是否同意专家委员审前调解的意见,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审前调解并按照给定的时间内选择数名专家委员。今年4月,因一方当事人放弃审前调解,案件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转入国际商事法庭诉讼阶段。

  “在其他国际商事法庭,解决纠纷仅有审判一种方式,而当事人一进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就可以选择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沈四宝表示,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体现了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特有的东方智慧。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从无到有,这‘第一槌’把纸上的规则变成了现实的裁决,意义重大。”沈四宝说。

  “融解决”创新,凸显争端解决国际化便利化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是全球治理机制和话语权建设的重要方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单文华表示,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的经济体,国际商事法庭应当建立公正、专业、“亲商化”、可信赖的国际形象,这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迫切要求。

  据了解,建立在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基础上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平台,把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融合,使这一机制更具国际化色彩,这种“融解决”也顺应了当前国际上争端解决融合化的趋势。

  在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首次开庭审理跨境商事纠纷传递出哪些信息?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对于多边主义和投资贸易自由化,是坚定的践行者、承诺者、支持者和建设者。”单文华表示,此次开庭将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一个蓝本,对我国司法公正、高效、低成本的解决包括涉“一带一路”在内的各类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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