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知产审判中落地生根
2019-05-30 08:51: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金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凝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探索过程中的丰硕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的鲜明旗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何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地生根,需要切实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立法宗旨的认识,深刻认识人民陪审员法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和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的各项规定。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努力保障陪审员参审,提高工作实效。
   一、适应案件审判需求,依法落实随机抽选制度
   随机抽选制度是保障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司法的有效手段,贯穿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履职过程之中。北京知产法院全面落实随机抽选制度,使陪审员广泛参与到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考虑到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的突出特点,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和发表意见,为此,必要时在相应或相近行业/产业领域的人民陪审员数据库中随机抽选,这些人民陪审员既具有技术理解和专业分析能力,又能够有效地独立发表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他们参与庭前阅卷,发挥自身专业经验,能够把握案件的争议事实,避免临时突袭;参与庭审发问,充分运用自身技术知识,作为合议庭成员与法官一道展开技术事实查明,避免陪而不审;参与庭后合议,通过独立发表意见,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杜绝审而不议。
   二、合议庭组成多样化,更好适应审理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一直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的重点、难点,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施行对此提供了法律依据。北京知产法院积极探索七人合议庭“事实问题清单制度”,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及时总结和发布类型化案件审判规律,并对个别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有的放矢的个案提示,保障了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审。在组成“3+4”大合议庭审理的“涉及LED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法官在庭前会议上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引,对焦点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人民陪审员在庭后评议时仅对事实问题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意见但未参加表决,确保履职规范。
   三、细化陪审员履职保障,增强履职尊荣感
   职业的尊荣感和使命感源于细微处,业务培训、经费补助、信息化建设是人民陪审员履职参审过程中的重要保障。知产法院每年组织定期的业务培训,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理论和实务讲解,帮助人民陪审员把握庭审技巧和司法礼仪,提升法律水平和履职能力;必要的经费补助为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审解决了后顾之忧,知产法院想方设法为陪审员提供各种履职条件,通过颁发履职证书、人民陪审员徽章、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适当的休息场所等,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便捷的信息化系统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了便利,提高人民陪审员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知产法院通过审判系统、微博、微信、网站、信箱等方式服务陪审员履职,定期或不定期征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建议等,无不凸显陪审制度的人文性,切实保障陪审员的司法参与权和监督权。
   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事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陪审员法的实施,是对司法改革新形式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进一步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为人民陪审员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我们要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各项规定,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工作的有效途径,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实效,确保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权、有职、有责、有效。
   (作者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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