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官员“扎堆式”主动投案:再不自首就没机会了
2019-05-30 09:09:45 |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 作者:周群峰
  5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公开报道显示,除刘士余外,5月份主动投案的官员还有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湖南常宁市委副书记唐奇林,广西贵港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俭,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许雷等。

  越来越多问题官员主动投案,被舆论称为“主动投案潮”。

  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主动投案是选择了唯一正确的出路》一文透露:十九大以来,全国共有2.7万名党员干部主动交代了违纪违法问题,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该文称,这些人当中,有的是被纳入监察范围,自知问题终难掩盖;有的是为了得到从宽处罚、改过自新的机会。越来越多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在高压震慑下和政策感召下,抛弃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选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腐败分子主动投案,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的一个新特点。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随着中央持续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今后,问题官员主动投案的现象将呈现常态化。

  “扎堆式”主动投案

  事实上,主动投案并非新现象。

  2013年12月1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童名谦仕途中最重要的标签是,他在担任衡阳市委书记期间,衡阳出现震惊全国的贿选案。案发后,时任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的童名谦主动自首。

  十九大后,问题官员主动投案或投案自首的现象变得越来越频繁,甚至成为反腐的一个新动态。

  2018年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投案自首,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这也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对外发布中管干部审查调查消息中首次使用“投案自首”这一表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评论称,艾文礼的投案自首可以说明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折射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及取得的卓著成效,对违纪违法者形成强大震慑;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持续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促使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消除侥幸心理,唤醒其对组织的信任、对党纪国法的信任。

  艾文礼投案自首后,多名问题官员也选择了类似的方式。

  据各级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同年8月4日,河北邯郸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社群;同年8月7日,河南焦作市副市长魏超杰;同年8月9日,吉林通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刚振涛;8月17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同年8月21日,黑龙江佳木斯市郊区政协主席张建国纷纷投案自首或主动投案。

  那一段时期,全国多地还出现了“扎堆式”主动投案潮。

  2018年9月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称:浙江省象山县公路管理段,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7人到县纪委监委主动投案,创下了一个案子主动投案人数之最,而且都来自同一个单位。

  从多个省区市纪委监委公布的数据来看,2018年主动投案的问题官员较之上一年数量上升明显。

  据统计,当年湖北省共有106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主动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而往年全省主动投案的平均人数仅为个位数。

  十九大之后,这一趋势得到了进一步的延续。

  据不完全统计,十九大后至少有5名中管干部投案自首或主动投案。他们分别是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建华;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士余。

  从相关表述看,这五人中,艾文礼和王铁为投案自首,其余三人均为主动投案。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主动投案针对的主要还是官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不能理解为,党员干部到纪委监委、公安、检察院、政府等交代自己的所有违法行为都叫主动投案。

  “主动投案不等于投案自首,主动投案后,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才称为投案自首。”毛昭晖说。

  从法律层面上讲,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前提条件,在时间顺序上,投案在自首之前。

  5月9日,《人民日报》客户端曾发文《秦光荣“主动投案”,就等于“自首”吗?》称,从性质上来说,“自首”的主体已构成犯罪、触犯刑法,其中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者可以向监察部门自首,涉嫌触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则应当向公安机关自首;而主动投案的主体则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违纪,可以向纪委主动投案;如果构成职务违法但尚未构成职务犯罪,也可以向监委主动投案,但以上情形并未构成职务犯罪,不能称作“自首”。只有构成职务犯罪、足以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才有可能构成“自首”。

  该报道还就秦光荣“主动投案”是否等同于“自首”进行了分析:首先,有可能他主动交代的涉嫌违纪违法的情形尚未严重到构成职务犯罪;其次,有可能他尽管已主动投案,但尚未如实供述职务犯罪的罪行;也有可能是他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较为复杂,目前要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需一个过程,尚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

  秦光荣的主动投案最终有没有构成自首,只有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对其处分决定时才能见分晓。

  投案的动机

  湖南省廉政智库首席专家王明高,对反腐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的研究。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目前官员主动投案潮的背后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十八大以来,中央保持持续反腐的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不断强化,让他们失去了侥幸心理;其次,有些贪腐官员的家人、秘书、下属等的违法情况已经被纪检部门掌握,甚至被带走调查,冲垮了他们的心理防线;第三,一些相关政策的出台实施,也给腐败分子分析利弊形成了有效的政策导引,使他们意识到投案自首是最明智的选择。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十九大后,我国通过制定留置措施、扩大监察对象等一系列监察体制改革,提升了纪委监委的办案能力,也使得一些问题官员,不再心怀侥幸之心。

  北京一中院原法官、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反腐败建设的力度越来越强,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处也越来越少。这些腐败分子主动投案,既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也是对那些还没有暴露的腐败分子的一种现身说法。

  梁溯还认为,随着问题官员主动投案的常态化,他们将和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没有什么区别,将不再是一种值得特别关注的情形,而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唯一的出路和选择。

  从多个案例看,在主动投案前,大多数问题官员都经历了复杂的心理斗争。

  《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称,浙江省象山县公路管理段东陈站站长林某投案之前,看到同事一个个被“揪出来”,自己感到非常焦虑,后来他想明白了,与其担惊受怕,还不如主动投案,争取从轻处理。震慑之下,林某选择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他的举动催生 “多米诺效应”,此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县公路管理段党总支书记钱某、工程管理科科长翁某等6人相继到县纪委监委投案自首。

  江西省宜黄县某官员自首后向当地纪委交代:“看着熟人一个一个被‘揪出来’,心中一天比一天焦虑。纸是包不住火的,迟早有一天得面对。与其每天担惊受怕,最后被别人告发,不如主动自首,争取从轻发落。”

  《中国纪检监察报》还刊发过这样一个案例:2018年7月31日,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投案自首后,安徽省凤阳县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史成龙内心受到强烈冲击,而半个月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铁的投案自首让史成龙明白,“再不自首,可能就再也没有机会了”。2018年8月20日,史成龙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从对这类官员最终的处理结果看,也体现了从宽处罚的一面。

  2019年4月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受贿案。法院认为,艾文礼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艾文礼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铁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建华均被开除党籍处分和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办理退休手续。

  王明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鉴于纪检监察部门的看法意见是相关部门处理主动投案官员的重要参照,建议应尽快出台相关细则、规章制度,“这既能让主动投案的问题官员更加清晰地知道自己被宽大处理的具体原因,同时,又可以让广大民众感觉反腐败斗争是有法理依据的。”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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