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一女子参与传销组织“善心汇”获刑一年
2019-05-30 10:47:14
     中国法院网讯 (朱辉平 夏平静)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丁某依法作出了二审终审裁定,结果为驳回丁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的原判决。这意味着,被告人丁某参加“善心汇”传销活动,发展下线,骗取财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被最终确认,被告人丁某也因此获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丁某经朱某(另案处理)介绍注册成为“善心汇”的普通会员,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4层。丁某注册后,不断进行“布施”、“受助”,并在石门县等地通过面谈、电话、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宣传“善心汇”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会员。至案发时止,丁某已升为C轮服务中心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达10层、3906个会员账号。丁某完成183次布施、19次受助,累计金额人民币911 900元,购销“善种子”、“善心币”至少收入人民币1 301 790元,上述两项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 213 690元。丁某获得静态收益-62 000元,动态收益82 400元,销售善种子、善心币至少获利185 970元,上述三项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6 370元。

  另查明,丁某曾以“扶贫”为幌子,以“善心汇”的名义在石门县罗坪乡、三圣乡等地宣传“善心汇”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会员。其个人投入24万余元用于发放扶贫款和扶贫物资。案发后,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了部分赃款。

  法院认为:丁某参加同案人张天明等人组织、领导的“善心汇”传销组织,以“慈善、扶贫”为名,要求会员购买善种子、善心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人数、会员投入的资金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丁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达十层,会员人数超过一百二十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本案为共同犯罪,丁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减轻处罚;退回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丁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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